第五,金钱的诱惑。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成为了“先富一族”,甚至腰缠万贯,而一部分人则在贫困中挣扎。部分女青年为了走出农门,摆脱贫穷,不惜以青春作为代价,“傍”上大款,早早结婚,而许多父母不但不制止,反而为“攀”上一门阔亲而自豪。
第六,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早结婚早生子早得福的旧习俗,是早婚现象存在的社会基础。
第七,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早婚者大多所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对于法律的规定所知甚少,很多人甚至是“法盲”。
第八,部分基层干部基于人情等原因,对早婚现象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对于婚姻法宣传力度不够,监管不力。
二、早婚,给社会带来什么?
早婚的男女青年,由于年纪尚轻,生活经历有限,对生活的了解还未透彻,往往是由于一时的冲动而结婚,这种婚姻极其不稳定,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首先,男女双方由于年纪轻,思想不够成熟,不懂得婚姻的责任与义务,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同居,在婚后经常会为一些琐事而发生口角,互相厮打,甚至要求离婚,引起许多民事纠纷,造成婚姻家庭的不稳定。由于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法律不予保护,一旦发生纠纷,财产,子女等一系列的问题就会引发两人之间,甚至家庭,家族之间的矛盾。
其次,未婚先孕对女青年危害性大,催残妇女身心健康,容易造成母子双方的营养不良,以至于体弱多病,影响对子女的教养。而且由于达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在发生离婚纠纷后,这些只能按非法同居处理,不利于妇女利益的保护。
再次,早婚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青少年时期,正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生存技能的黄金时期,而过早地走进婚姻,将时间浪费在谈情说爱上,那么最终等待他的只有懊悔。由于早婚而要过早地承担起过早的承担起生儿育女及操持家务劳动的重担,而又缺乏一技之能,因此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不乏其人。
最后,早婚不利于计划生育的执行。“早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早婚”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是地地道道的计划外生育。《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早婚者当中大部分已经生育,有许多还在计划第二胎,甚至第三胎,严重的冲击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