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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早婚现象

浅析农村早婚现象


周静


【关键词】农村;早婚
【全文】
  

  前言


  

  中国历史上有早婚的习惯,从宋朝到清朝的法定婚龄一般都是男16岁,女14岁。《勾践灭吴》中即有“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一说。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始得结婚。1980年婚姻法鉴于我国人口膨胀问题的日益严峻,在原法定婚龄的基础上又各推迟两岁,确定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然而,早婚现象仍然存在,尤其在农村,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更为严重。


  

  一、为何早婚频频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所谓“早婚”是指男女青年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依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而依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早婚主要涉及的人群是考试落榜者以及部分厌学务工务农者,而产生早婚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部分人初中甚至小学尚未毕业,即由于种种原因过早的离开校园,无所事事,婚姻大事就被提上了日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婚姻对于青年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一部分家长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家庭劳动力,而乐于见到子女“早婚”。


  

  第二,外出务工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少青少年在辍学或者落榜以后,来到城市打工,学校或者田园间枯燥的生活使得他们对外面精彩的世界十分向往。男女青年在外打工,互相结识,产生爱慕之心,从而早早结婚。


  

  第三,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现在乡镇企业较多,男女青年共同工作,容易产生感情,进而引发早婚。


  

  第四,未婚先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男女青年生理早熟,性观念,以及伦理道德观开始发生变化,婚前性行为越来越多,为了摆脱社会舆论的压力,无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都“奉子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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