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听证程序对行政裁量权的矫正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易通过实体法对其进行控制,但可以通过有效的行政程序对其进行控制。作为行政程序之核心的听证程序既是促使裁量权正当行使的程序机制之一。
首先,听证程序是实现行政裁量权正当化的必由之路。听证是民主进程的产物。它的基本出发点是:凡是有权的机关,做出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决定,就应当听取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其所拥有的裁量权的过程中,总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因素的干扰,就极有可能做出不公正不合理的决定,从而损害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正当权益。听证程序即是将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透明化,赋予利益相关人发言权,在再听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协调各方利益,做出行政决定,保证行政裁量权的结果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公正。
其次,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权不断扩张,而听证程序则是政府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的载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Erale V. Mevrighg一案中认为,“正当程序是政府的一般责任。”此原则经推论为:(1)当事人必须知道案件结论之理由;(2)当事人必须有获知任何资料和建议的机会。在听证程序中,首先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之事实和理由以及其所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再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在听证的过程中,各方的利益代表人都要提出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驳,整个过程是一个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理性的进行沟通互动的过程,正如阿伦所说:“公平听证的真正目的,在我看来不仅仅在于确保官方标准的准确适用,而是在一些合适的案件中,它可以进一步质疑它的正当性。” 听证程序在不断的确信和承认,证明和说服的基础山最终作出决定,相对人的主张和异议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各种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平衡,最终也许相对人还是存在一定的不满,但是这一不满在参加行政听证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削弱。
最后,在行政程序中,政府往往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听证程序对于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体现在其所赋予相对人的一系列的权利之中。在听证程序中相对人一般享有以下“听证权”:(1)事先在合理期间内得到告知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提前告知相对人享有听证权。(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3)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4)提出证据和进行质证的权利。(6)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