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西方行政程序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听证程序一般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主体在做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定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主体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方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行政主体行政决定的做出过程,从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但听证事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进行。(3)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主体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更加的真实可靠和公正合理。(4)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方式保存下来,行政主体应以笔录为依据做出行政决定。
(二)听证程序与公正、效率
听证程序保证个案正义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听证的实行体现了公正性和民主性,避免了主观臆断和权力滥用。设立听证程序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合法限制政府权力、合法张扬公民权利,经过此消彼长的磨合,在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寻得一个最佳结合点。在听证程序中,主持人应当由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为直接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担任,以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在听证举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的地位、权利是平等的,双方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为案件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一部分人认为举行听证会影响行政效率的实现。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从整体与个别的角度来看,举行听证增加了行政经费的支出,延长了行政决定的作出时间,但是从整体的宏观角度看,经过听证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大大降低了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从而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其次,行政效率的提高并不是行政机关一厢情愿的事情,而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公众的合作心态是重要因素。虽然公众的合作心态是主观的,但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则是表现为具体的合作态度或者抵触情绪,经过听证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由于其经过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公众得到了充分的表达意见的权利,其抵触情绪就会削减从而配合行政决定的执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最后,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在行政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但是是否行使权利是不被法律所强制要求的。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较低,并不会影响到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