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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是针对离婚而言,并不适用无效婚姻案件。其详细理由见王礼仁《婚姻无效生效判决能否再审》(载人民法院出版社《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7辑)。


  

  第七条【离婚案件涉及婚姻效力确认的再审】


  

  在离婚案件中,凡涉及确认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当事人对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认定有异议提出再审的,可以对婚姻效力进入再审。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效力确认的再审问题。有些离婚案件,实际上是两个诉:一个是婚姻效力确认之诉,一个是离婚之诉。正确的审判方法应当是将两个诉合并审理,在同一程序中解决。但由于我国一直将婚姻效力之诉与离婚之诉分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按一个离婚之诉处理。如刘娅与四川九鼎集团创始人、执行董事王杰离婚案。王杰主张他与刘娅不存在婚姻关系,包括巫昌祯教授、江平教授在内的多位知名专家的“咨询意见”,也认为王杰与刘娅的婚姻不成立。这个案件本来是两个诉,即婚姻不成立之诉与离婚之诉。但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按一个离婚之诉处理,一审、二审均认为王杰与刘娅存在合法婚姻,判决双方离婚,并按合法婚姻处理相关财产。由于我并不完全了解案情,不敢说法院认定王杰与刘娅的婚姻成立有效就是错误的,而是说本案用离婚之诉湮灭了另一个婚姻效力确认之诉,给当事人行使诉权造成了障碍。


  

  那么,对于这种以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为前提条件,决定是否可以按离婚处理的案件,其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的确认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当比照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程序和原则处理。否则,将不成立婚姻或无效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判决“离婚”后,适用离婚案件不得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将丧失救济渠道。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效力确认的再审理由,可以参考无效婚姻再审的理由,见王礼仁《婚姻无效生效判决能否再审》。


  

  第八条【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救济】


  

  协议登记离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当事人对协议登记离婚效力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无效或离婚不成立。


  

  【解释说明】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上,对离婚无效都解决得不好,各国法律中一般都没有规定或涉及离婚无效。日本民法也只规定了离婚效果“准用于婚姻的撤销”。至于离婚无效的救济途径或方法,当然更无规定。然而,依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例意旨,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起“两愿离婚无效之诉”或“撤销两愿离婚之诉”,也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成立之诉”或“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以确认婚姻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因而,对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救济,可以选择离婚无效之诉或离婚不成立之诉。详见王礼仁著《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第12章 离婚有效与无效的认定)。


  

  第九条【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类推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登记离婚、当事人被胁迫登记离婚的,可以类推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和被胁迫结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离婚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理解离婚意思和效果的人。当事人虽然有智能障碍,但能理解离婚行为的意思和效果的,应当认定有离婚行为能力,其离婚有效。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离婚类推的规定。对于身份行为的效力,在亲属法或婚姻法没有规定时,不应当类推民法总则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处理,应当类推亲属法或婚姻法中相类似的规定处理。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登记离婚、当事人被胁迫登记离婚的,可以类推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和被胁迫结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应当注意的是,结婚与离婚等身份行为能力不同于财产行为能力。结婚和离婚只存在有无行为能力之别,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之说。即当事人能够理解结婚和离婚的意思和效果者,则有行为能力;不能理解结婚和离婚的意思和效果者,则无行为能力。因而,有些当事人虽然是弱智或有智能障碍,但能够理解结婚和离婚的意思和效果,其结婚和离婚则有行为能力。间接性精神病患者,在结婚、离婚时神智清楚,能辨别结婚离婚的意思和效果者,为有结婚和离婚行为能力人,其结婚或离婚有效。司法实践中,对凡属神智有障碍的所谓“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和离婚,都认定为无效是不恰当的。如果当事人只是对财产缺乏必要的计算能力,只能认定其离婚财产处理没有行为能力。


  

  第十条【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认定】


  

  对于不违反当事人离婚意愿的协议登记离婚,其登记程序虽有瑕疵,但离婚登记程序已经完成的,不影响离婚效力。对于离婚登记程序严重违法或者登记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当事人自愿离婚或离婚登记程序没有完成的,可以认定离婚无效或离婚不成立。


  

  对于违反当事人离婚意愿的协议离婚,当事人主张离婚无效或离婚不成立的,应当自协议离婚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不能适用类推的其它协议离婚效力的认定和诉讼期限。对于不适用类推的其它协议离婚是否有效,主要从离婚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和离婚程序是否完成两个方面判断。


  

  由于离婚后将产生身份关系变化等复杂效果,主张离婚无效的期限不宜规定过长,以规定6个月较为适宜。


  

  第十一条【判决离婚案件再审的范围】


  

  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离婚案件,不得就离婚申请再审;认为子女抚养处理不当的,可以另案起诉;认为原判中已经处理的财产有错误的,可以就财产部分申请再审;原判中遗漏处理的财产,得应另案诉讼。


  

  对于依法传票传唤或公告送达后当事人未到庭而缺席审理判决离婚的案件,一般不得申请再审。但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诉讼离婚,另一方发现被离婚后认为离婚无效,请求撤销离婚判决或调解的,应当自知道离婚或应当知道离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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