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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的法官价值

  

  由此我们可见,历史的方法不仅仅是对历史起作用,对现在甚至乎是对未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习惯的方法(传统的方法)


  

  习惯的方法又称传统的方法,是在历史和哲学的方法确定不了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时,习惯的方法才会发生作用。卡多佐指出,在今天在普通法发展中,习惯的作用并非如以前那么大,且习惯也仅仅是指影响司法决定的习惯,而非是我们生活中的习惯。近年来,法官们寻求习惯并非是为了创造新规则,而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以便确定应如何使用某些既定的规则。许章润老师在其文章中说“习惯多是传统的产物,也是传统本身,因而,法官判决时考量习惯这一因素,便也是在考量传统。”


  

  在我看来,虽然这里的习惯并非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民众的或者是个人的习惯,但是我觉得两者有着共同之处,那就是都是在长期的使用中或者是说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在适用法律时,我们难保不会出现一种情况:运用逻辑的方法我们得出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我们并非知道这个答案的正确性,历史上也没有对这个问题的适用,而此时,我们也不能将此问题搁浅,待为以后再答,只能运用我们的司法习惯来检验我们的这个答案是否为一个正确的答案。由此可见,习惯都是从传统的实践中产生的,并且其适用是在逻辑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无法解决时适用。


  

  对于卡多佐所说的习惯为找到一种检验标准,而非创造新规则这一观点,对于这一观点,我不太赞同,我认为,习惯在适用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再创造一种新的规则,虽然在一开始,法官在运用逻辑的方法心中已经得出了一个结论,只是并非知道这个结论的正确与否,习惯的出现就肯定了这个逻辑所得出的结论。那么这个习惯是否在日后成为法官在判决时的依据呢?在日后运用历史的方法考量时是否可以运用呢?答案是肯定的。


  

  正如卡多佐在讲演集中指出了一个“恒定假设”,习性的自然且自发的演化确定了正确与否的界限。那么对于这个界限,不就已经成为法官们日后定案的依据和规则了么?所以个人觉得,习惯的出现创造了一种新的规则。


  

  从我国来看,习惯的方法对于我国来说,似乎更为重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司法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常常需要借助习惯的力量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并且为我们的未来的实践活动奠定基础。


  

  (四)社会学方法


  

  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社会福利是社会学方法的重要内容。在普通法的法律中,哲学、历史和习惯都各自在各自的领域范围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官在法律中的作用就是去发现社会福利,并用社会福利来确定法官的思路。社会学方法强调法律的目标而非法律的起源,并且要求法官在心中保持这种目的论的理解。这样法官在实践中才能保持对社会的福利,真正做到人民自由和福利的最终卫士。


  

  在卡多佐眼里,社会学办法就是要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全是对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他相信社会福利的价值规则在今天法律中的每个部分已成为日益有利且重要的检验标准,所以社会福利的目的的实现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正是由于“法律所服务的目的将支配所有这些方法”,社会学方法才在个方法中获得确定的支配性地位,成为法官和立法者最终决定的根本原则。


  

  在这四种方法中,我认为社会学方法是四种方法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方法,是所以法官和立法者在立法、创法以及判决中最终回归的一个目标,那就是考虑整个社会的福利。一个新法律规则、新判决的产生都将会给后来的法律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也是前文所说的历史的作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在我们的生活中,无论我们是创造法律,亦或是创造一些制度和规则,其目的都是为了约束我们的行为,使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和谐的生活,都是从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因此这才有了我们的三个代表中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代表,那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里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里就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整个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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