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逻辑这一点,虽然一些伟大的法官对此不屑一顾,但是卡多佐揣测,这些对逻辑发展的法院不屑一顾的人并非真正的不相信这个逻辑发展的原则。霍姆斯的经典话“法律的生命意志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对于这一点,我并不同意,我赞成卡多佐和许章润老师的观点,“逻辑是法律的生命”。诚如卡多佐在其讲演集所说的那样,如果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的话,那么在最初,法律仍未形成体系之时,人们并没有实施法律,没有任何经验之时,那么那些法官们将如何判决呢?所谓的法官造法,也是在逻辑的前提下,运用逻辑梳理事实与纠纷,然后得出一个适合的结论,所以“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这一命题的前提条件是在有经验可循的情况下。因此在没有经验这个前提条件下,法官将如何发挥他的作用,我们并不得知。
由此卡多佐得出结论在缺乏其他检验标准时,哲学的方法就仍然必须是法院推理的工具。与此同时,卡多佐通过继承遗嘱财产的例子指出了一个原则或先例被推倒逻辑的极端导致的结论错误与其他原则的适用选择上产生的冲突。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在运用逻辑指导法律时,常常会出现两者截然不同的答案,正如卡多佐所举的那个例子,继承者谋杀了立遗嘱人,按照立遗嘱人依据普通法处置其财产所立遗嘱具有约束力这一说法,这个谋杀者将会取得遗产,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无人应该从他的不公中获利或是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由此我们会发现,逻辑这一方法在适用时也会出现问题,其并非是可以一成不变的加以运用的。那么在在此时,我们将如何进行选择呢?卡多佐强调司法者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司法者内心的正义,在这些原则中,那个认为是最根本的、代表更重大更深广的社会利益的原则将会被适用。在这里,我们就会发现,卡多佐已经在强调法官造法的最重要的方法了,那就是社会利益。逻辑是最初的选择,指导我们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当逻辑被推倒极致出现问题时,我们就会在这些选择中找出一个最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来适用。由此可见,在社会利益对于法律的重要意义。
(二)历史的方法(进化的方法)
历史的方法又称进化的方法,强调追本溯源。司法的发展、某些法律概念的发展,都可归因于历史的影响。同时卡多佐也指出,历史的有着指导未来的力量,但是这种力量并非是对未来的限定,仅仅是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际有照亮了未来。”历史无论是对于哪一个领域都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哪一个领域的发展是完全抛弃了历史,仅仅在现在的角度上继续发展的,倘若真的有这种发展的存在也是痛苦的发展,畸形发展着的。对于法律这个特别的领域,我们不仅需要研究过去,从过去的经验和错误中改进,并且还需要我们在今天的实施过程中,确定未来的方向,因此历史的方法尤为重要。
在上述的逻辑中,其实我们可以发现逻辑是法官们在最初适用法律时的指导力量,这样的话,那么历史的方法就是约束逻辑适用的力量。法官运用逻辑分析案件时,常常要受到历史的制约。在我看来,任何一条法律的适用都不能抛弃历史,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总是以对历史的理解为前提的。在这一点上,个人觉得有点像判例法国家在适用法律时,总要借鉴以前的司法判决,从中找出对此案的判决依据。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于法律这个特殊的领域,历史的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才有了卡多佐所说的“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的情况。
拿前段时间我们一直在讨论的关于承认我国双重国籍的问题来说,从逻辑的方法来分析,目前国际上的大趋势是承认双重国籍,这不仅仅是为个人提供便利,与此同时还能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份子,在经济发展,大量留学生、高精尖人才都流失的今天,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承认双重国籍似乎对于我国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历史的方法来分析,在历史上,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人民在东南亚一带一度被怀疑,遭到不公正的待遇,如今在所有的这些呼吁中,我们仅仅只能看到那些处在欧美国家的人,并没有听见东南亚那些华人华侨们的呼吁。因此对于当前,在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国籍的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仅只是从逻辑的方法来看是否应该承认,而是应在逻辑的分析后,综合历史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且最终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对于未来,我们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国籍仍需要我们结合历史,考虑社会整体福利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