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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的法官价值

  

  因此,在讲演集中,卡多佐指出,遵循先例应当有对称的发展,当历史或习惯是影响县城规则的推动力或主要推动力时,要与历史或习惯保持一致,而当逻辑或哲学是推动力时,就要与逻辑或哲学保持一致。法官们应该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充分的根据变化的社会生活,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合理性以及社会利益性。


  

  四、总结


  

  在整个讲演集中,卡多佐指出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普通法空白间隙中承担立法者的责任,提出了四种方法,并且着重说明了社会学方法的重要意义。卡多佐强调,要反省自己的思想、要追寻影响或引导他得出结论的那种种影响力,要点亮各种可能冲突的考虑因素——逻辑的、历史的、习惯的、道德的、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法律的形式和实质等等。


  

  整个讲演集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虽然篇幅不长,但是意义深刻,在读时也给了自己以启发和启迪。


  

  总之,卡多佐是伟大的,他被誉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他使美国在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为普通法做出了卓越贡献,也为我们法学认识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其法律观体现在他的一系列的著作以及大量的司法意见中。《司法过程的性质》,仅仅是一部讲演集,但是这部讲演集却为卡多佐赢得了极大地声誉。读了卡多佐的这本讲演集,自己逐渐认识到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在读书之时,我也随着卡翁的思绪联想到我国的现状,内心感触颇多。


  

  这部讲演集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在这本书中,卡多佐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究竟如何做出判决。在书中,卡多佐写到“我已经渐渐懂得: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具体来说也就是卡多佐所说的“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什么?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感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果可以使用某个司法的先例,在什么时候我会拒绝遵循这一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我寻求的是逻辑上的前后一致,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种追求应当在某些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因素的面前以及在我个人的或者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回答这一问题,卡多佐提出了四种方法: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进化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传统的方法以及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的社会学方法。我将一一对此进行分析,并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法官造法的方法


  

  (一)类推的规则(哲学的方法)


  

  类推的规则又称哲学的方法,是运用三段论、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从规则、原则或者先例中推导出结论。卡多佐强调自己将类推的规则或者哲学的方法置于指导我们选择之首,并非是因为其为最重要,而是因为他有一个对之有利的确定的前提假设——逻辑发展的原则。我同意卡翁的观点,在这四种方法中,哲学的方法确实不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但是确实最必不可少的方法,将一切问题和纠纷梳理开来,就如许章润老师在其文章中所说“哲学方法并非最为重要的方法,而‘逻辑一致’也‘并非至善’,但确实将事实与规则之间的纷纭互动予以理性化梳理的一种无可替代的方法。”在我看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其判决中,逻辑都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判决必须符合逻辑。一个判决如果毫无逻辑可言的话,这等于无视公民的权利,甚至是将公民的生命健康视作无误。只有符合了逻辑,判决才可能是符合法律规则的,才能被人们所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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