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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的法官价值

  

  正如卡多佐在讲演集中指出了一个“恒定假设”,习性的自然且自发的演化确定了正确与否的界限。那么对于这个界限,不就已经成为法官们日后定案的依据和规则了么?所以个人觉得,习惯的出现创造了一种新的规则。


  

  从我国来看,习惯的方法对于我国来说,似乎更为重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司法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常常需要借助习惯的力量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并且为我们的未来的实践活动奠定基础。


  

  (四)社会学方法


  

  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社会福利是社会学方法的重要内容。在普通法的法律中,哲学、历史和习惯都各自在各自的领域范围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官在法律中的作用就是去发现社会福利,并用社会福利来确定法官的思路。社会学方法强调法律的目标而非法律的起源,并且要求法官在心中保持这种目的论的理解。这样法官在实践中才能保持对社会的福利,真正做到人民自由和福利的最终卫士。


  

  在卡多佐眼里,社会学办法就是要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全是对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他相信社会福利的价值规则在今天法律中的每个部分已成为日益有利且重要的检验标准,所以社会福利的目的的实现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正是由于“法律所服务的目的将支配所有这些方法”,社会学方法才在个方法中获得确定的支配性地位,成为法官和立法者最终决定的根本原则。


  

  在这四种方法中,我认为社会学方法是四种方法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方法,是所以法官和立法者在立法、创法以及判决中最终回归的一个目标,那就是考虑整个社会的福利。一个新法律规则、新判决的产生都将会给后来的法律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也是前文所说的历史的作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在我们的生活中,无论我们是创造法律,亦或是创造一些制度和规则,其目的都是为了约束我们的行为,使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和谐的生活,都是从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因此这才有了我们的三个代表中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代表,那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里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里就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整个社会的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民事领域是为了解决纠纷,使邻里和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刑事领域是为了惩戒、教育。因此无论是在民事亦或是在刑事领域,法律的重点都是放在产生的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影响下,处理法律问题也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这些问题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而社会学方法就是强调法官要追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从自身最内在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并且在另一方面关注社会现象,从而确定使之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需要的秩序原则。在讲演集中,卡多佐还通过例举的方式来说明社会学的显著作用。


  

  但是另一个让我思考的是,当社会利益与正义发生冲突时,我们将如何取舍。这学期我们学习了环境法,这门尚存争议的一个法律,其中有一个案例让我印象深刻,就是一个投资过亿的公司,在当地带动了经济、劳动力的极大发展,但是这个公司由于污染,给当地的人家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是这个损失却只有几十万,与公司的投资及效益远远不能匹敌。这里,社会利益与正义就发生了冲突,按法律的精神来说,我们要选择正义,但是社会利益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时候我们在正义与社会利益这两者取舍间,我们就处于茫然状态。加之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带动就业等,就更加让我们踌躇。所以当社会利益与正义冲突时该如何抉择,如何有一个更有利的标准来驱使我们选择其中一个,还不得而知。


  

  二、法官造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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