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中的法官价值
解读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葛志群
【关键词】司法
【全文】
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其法律观体现在他的一系列的著作以及大量的司法意见中。《司法过程的性质》,仅仅是一部讲演集,但是这部讲演集却为卡多佐赢得了极大地声誉。读了卡多佐的这本讲演集,自己逐渐认识到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在读书之时,我也随着卡翁的思绪联想到我国的现状,内心感触颇多。
这部讲演集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在这本书中,卡多佐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究竟如何做出判决。在书中,卡多佐写到“我已经渐渐懂得: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具体来说也就是卡多佐所说的“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什么?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感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果可以使用某个司法的先例,在什么时候我会拒绝遵循这一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我寻求的是逻辑上的前后一致,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种追求应当在某些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因素的面前以及在我个人的或者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回答这一问题,卡多佐提出了四种方法: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进化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传统的方法以及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的社会学方法。我将一一对此进行分析,并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法官造法的方法
(一)类推的规则(哲学的方法)
类推的规则又称哲学的方法,是运用三段论、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从规则、原则或者先例中推导出结论。卡多佐强调自己将类推的规则或者哲学的方法置于指导我们选择之首,并非是因为其为最重要,而是因为他有一个对之有利的确定的前提假设——逻辑发展的原则。我同意卡翁的观点,在这四种方法中,哲学的方法确实不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但是确实最必不可少的方法,将一切问题和纠纷梳理开来,就如许章润老师在其文章中所说“哲学方法并非最为重要的方法,而‘逻辑一致’也‘并非至善’,但确实将事实与规则之间的纷纭互动予以理性化梳理的一种无可替代的方法。”在我看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其判决中,逻辑都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判决必须符合逻辑。一个判决如果毫无逻辑可言的话,这等于无视公民的权利,甚至是将公民的生命健康视作无误。只有符合了逻辑,判决才可能是符合法律规则的,才能被人们所信服。
对于逻辑这一点,虽然一些伟大的法官对此不屑一顾,但是卡多佐揣测,这些对逻辑发展的法院不屑一顾的人并非真正的不相信这个逻辑发展的原则。霍姆斯的经典话“法律的生命意志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对于这一点,我并不同意,我赞成卡多佐和许章润老师的观点,“逻辑是法律的生命”。诚如卡多佐在其讲演集所说的那样,如果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的话,那么在最初,法律仍未形成体系之时,人们并没有实施法律,没有任何经验之时,那么那些法官们将如何判决呢?所谓的法官造法,也是在逻辑的前提下,运用逻辑梳理事实与纠纷,然后得出一个适合的结论,所以“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这一命题的前提条件是在有经验可循的情况下。因此在没有经验这个前提条件下,法官将如何发挥他的作用,我们并不得知。
由此卡多佐得出结论在缺乏其他检验标准时,哲学的方法就仍然必须是法院推理的工具。与此同时,卡多佐通过继承遗嘱财产的例子指出了一个原则或先例被推倒逻辑的极端导致的结论错误与其他原则的适用选择上产生的冲突。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在运用逻辑指导法律时,常常会出现两者截然不同的答案,正如卡多佐所举的那个例子,继承者谋杀了立遗嘱人,按照立遗嘱人依据普通法处置其财产所立遗嘱具有约束力这一说法,这个谋杀者将会取得遗产,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无人应该从他的不公中获利或是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由此我们会发现,逻辑这一方法在适用时也会出现问题,其并非是可以一成不变的加以运用的。那么在在此时,我们将如何进行选择呢?卡多佐强调司法者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司法者内心的正义,在这些原则中,那个认为是最根本的、代表更重大更深广的社会利益的原则将会被适用。在这里,我们就会发现,卡多佐已经在强调法官造法的最重要的方法了,那就是社会利益。逻辑是最初的选择,指导我们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当逻辑被推倒极致出现问题时,我们就会在这些选择中找出一个最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来适用。由此可见,在社会利益对于法律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