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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顿的行政诉讼

  

  图9:行政诉讼再审的结案方式


  

  五 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开庭审理与当庭宣判


  

  在实践中,法院很少当庭宣判,绝大多数案件是定期宣判。在最高法院“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的要求下[14],当庭宣判率有明显上升,但仍然有限。以2010年为例,一审行政案件当庭宣判的7946件,只占结案的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6.1%,占以判决方式和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16.9%。造成这种现象,部分是由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机制,合议庭的评议有的需要庭长、分管副院长乃至院长签批,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部分是因为合议庭需要更多时间来考虑、咨询或者请示案件的处理,或者需要时间来协调案件。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比例仍然较低。2010年各级法院二审结案35188件,其中开庭审理12380件,占35.2%;当庭宣判903件,占开庭审理案件的7.3%,占全部二审案件的2.6%。从贯彻审判公开、保障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二审程序应当尽量开庭审理,可能的话当庭宣判。但是由于案件负担、审理期限、担心社会影响等原因,有的二审法院对于开庭审理不够积极,多数案件实行书面审理。


  

  (二)审委会讨论


  

  行政裁判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比例没有专门统计。检索“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在全部16139件一审行政裁判文书中,提到“审判委员会”的占4.2%,明显高于一审民事裁判(2.0%)和一审刑事裁判(2.2%)的相应比例。在不同审级中,一审行政裁判文书提到“审判委员会”的占3.5%,略低于二审(3.8%),大大低于再审(29.4%)。在不同层级的法院中,基层法院所作行政裁判文书提到“审判委员会”的占5.2%,高于中级法院(4.6%)和高级法院(3.2%),但低于最高法院所作行政裁判文书提到“审判委员会”的比例(16%)。在不同时期中,《行政诉讼法》实施前10年(1991-2000年)法院所作行政裁判文书中提到“审判委员会”的比例(8.1%),要明显高于后10年的相应比例(3.8%)。[15] 考虑到“北大法宝”所选案例多为“重大、疑难案件”,前述数据不能代表诉讼过程中审判委员会参与的一般比例。但是,前述数据能够大体上反映审判委员会在不同类型、审级、层级、时期的案件中参与程度的差异。


  

  六 行政执行案件


  

  (一)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


  

  从历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在行政诉讼案件总体上增长的同时,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包括对原告和对被告的执行)却逐渐下降。经过法院裁判的行政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的比例,从《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的73.7%,到2010年减为7.2%,不到原来的十分之一。这部分地归因于法院在裁判时考虑了后续的执行问题,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可能说明,诉讼当事人对生效司法判决的服从程度在提高,抵触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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