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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顿的行政诉讼


  

  四 再审行政案件


  

  (一)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


  

  最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审理各类案件约600~700万件,每年新增的申诉复查案件在10万件以上,其中进人再审程序的在2万件以上,通过再审改判的也达1万件以上。以2010年为例,各级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21643件,经审查决定再审26800件,决定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3.4‰。全年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发回重审5595件,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 2.2‰。


  

  在各类再审案件中,再审行政案件的数量很少,最多的年份也不过3000多件;2008-10年只有1500件上下,约占全部再审案件的5~6%。但是,如果考虑到行政案件总量较少(在全部诉讼案件中始终不到2%),行政案件再审的比例还是相当高的。虽然在过去十余年中,行政案件再审的比例整体上走低,到2010年法院立案再审的数量仍占当年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1.1%,占全部二审案件的4.1%。继行政诉讼高位的上诉率之后,这一事实似乎再次说明行政纠纷的复杂性和尖锐性,说明地方法院独立性的不足对公正审判的制约在行政诉讼领域更为明显。


  

  图8: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数量和再审比例


  

  (二)再审的结案方式


  

  在再审的各种结案方式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各个年份有起有伏,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98年,维持原判的比例从此前的60%多猛跌到27%。此后又趋上升,最近几年多在40%以上。这一事实说明,即使在再审程序中,从复查、立案到判决仍然存在层层过滤。法院给予再审,申请人也不是稳操胜算的。


  

  直接改判的比例整体上处于上升态势。从《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的11%左右,到2010年达到25%,最高的年份(2005年)甚至接近30%。发回重审的比例也比较明显,2008-10年约为10%。从2004年以来,除个别年份(2007年)外,原判决被撤销的都在32%。这一比例大大超过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比例。这一事实不能说明生效判决的整体质量,主要应当归因于再审的过滤机制。


  

  相对于一审、二审而言,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诉讼的比例很低。除了《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后的3年,再审程序中撤回诉讼的比例徘徊在0.7%(2004年)到5.6%(1999年)之间,多数年份为2~3%。这一事实说明,能够协调处理的案件基本上在一、二审中已经协调了,进入再审程序后诉讼的对抗性增强,法院协调和解的难度很大。这似乎也要求法院在再审中更加注重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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