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二审行政案件
(一)行政诉讼二审的案件数
全国二审行政案件的数量从1990年的3431件增长到2010年的35334件,20年时间增加了10倍。这一增长幅度大体上与一审行政案件的数量同步增长。不同的是,一审案件的数量在此期间起伏较大,二审案件的数量却持续、稳步地上升。有些二审法院(多为中级法院)的案件负担在逐步加重。
目前法院没有统计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以二审立案数除以当年一审结案数来估算,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在不同时期起伏明显。在1996-98年这个“谷底”,一度下降至不到15%,2005-08年稳定在30%左右的水平,随后又略为下降。大体上讲,上诉率较低的年份正是一审撤诉率高涨的时期,两者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
另一方面,考虑到相当比例的一审行政案件是以协调和解(撤诉)和其它方式结案,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案件上诉率是相当高的。以2010年为例,一审判决结案37104件,可以上诉的裁定中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共12387件,二审共收案35334件(其中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6086件)。据此推算,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率约为78.8%,对一审裁定的上诉率约为49.1%。这一比例大大高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上诉率。[12] 虽然不能简单地以上诉率来衡量一审裁判的质量,但高位的上诉率似乎说明一审裁判在及时消弭行政纠纷上还有待改进。如果联系一审裁判支持原告比例的低迷,以及原告提出上诉的巨大比例,居高不下的上诉率也是对一审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图6:全国历年一、二审行政案件的数量和上诉率
(二)行政诉讼二审的结案方式
从实践情况来看,在二审法院主要结案方式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大体在60%上下,最近十余年几乎都在水平线以下;直接改判的比例整体上从《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的16%左右持续下降,到2010年仅5.2%;发回重审的比例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约为8%,最近12年也持续下降,到2010年仅3.5%;而驳回起诉的比例则在整体上持续上升,从1999年的6.5%上升到2010年的17.4%。此外,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比例也在整体上持续上升,从1990年的3%上升到2010年的9.2%。以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为指标,二审程序对一审判决的监督力度整体上明显下降,当事人通过上诉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也变得更为渺茫。这一事实有可能导致更多当事人提出申诉,从而增加再审程序的压力。
图7:全国历年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主要结案方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