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案件所涉的行政行为类型
法院早期受理的行政诉讼,几乎都是行政处罚诉讼。即使到《行政诉讼法》施行初期,估计有一半以上的行政案件是针对行政处罚提起的。此后,行政处罚比例逐渐下降,其它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不作为案件)逐渐增多。
目前,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许可和行政不作为案件构成了数量最多的四类。以2010年为例,行政处罚占16.2%,行政裁决占11.6%,行政许可占7.9%,行政不作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占8.7%;其它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措施占2.1%,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占3.0%,行政补偿占2.4%。
二 一审结案方式
(一)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
非判决的结案方式(包括原告撤诉、法院驳回起诉、移送、终结等)所占比例很高,是行政诉讼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在1987年,非判决结案的比例只有26.8%,此后一路走高,到1997年突破70%;在经历小幅下降后,几年再次上升,到2010年达到71.8%的历史最高值。最近两年,行政诉讼判决结案的比例甚至略低于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比例。[7] 行政诉讼判决率偏低,一方面跟时下倡导的司法政策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行政诉讼“判决难”,许多该判的案件判不了。
图3:原告撤诉、驳回起诉及移送
在各种非判决的结案方式中,原告撤诉始终是个大头,高于驳回起诉、移送、终结诉讼等其它结案方式的总和。在20多年的实践中,原告的撤诉率经历了大起大落,总的趋势是与法院立案数同步起落。在最早有统计的1987年,行政诉讼的撤诉率为21.3%。此后一路上扬,到1997年达到创纪录的57.3%。由于高层司法机关对撤诉率“偏高”表示忧虑,撤诉率出现明显回落,并一度稳定在30%左右。最近几年,在高层司法机关倡导“和谐司法”的口号下,撤诉率再次上扬。2010年,一审行政诉讼的撤诉率达到44.5%。
从统计资料来看,在原告撤诉的案件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一直是少数,而且有越来越少的趋势。1996年,被告改变后撤诉的有48.3%,此后一路走低,到2007年居然只有5.8%。也就是说,在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撤诉案件中,被告没有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而原告自动申请撤诉。这是一个相当令人费解的现象。一种可能是,被告没有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但承诺给原告一些另外的好处(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不撤销但也不执行),原告同意撤诉。目前尚不清楚这种情况有多少普遍性。
图4: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