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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衰变及其启示

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衰变及其启示



——以Herring v. United States案为主线的考察

姚莉


【摘要】2009年1月的Herring v. United States案判决是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影响最大的判决,它确立了“过失行为所得非法证据不适用证据排除”的新规则。该判决以其不同以往任何案例的特殊性引发了关于证据排除的存在必要性、适用范围、审查模式等一系列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实务争议。以该判决前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转变和学界回应为鉴,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应定位于阻吓违法行为,以过错原则为判断标准,并配合职务监督方式施行。
【关键词】证据排除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过错原则
【全文】
  

  自2005年保守派人士约翰·罗伯茨接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17届首席大法官以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一再削减根植于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2009年1月1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对Herring v. United States一案作出判决,以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为代表的多数派确立了适用证据排除规则的新规定,即“只有警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第四修正案行为获得的证据才应排除”[1]。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在全美引起广泛纷争并引来自由派学者的普遍批评,学界和社会人士纷纷对排除规则的命运表示极大的忧虑,很多人认为“排除规则继续受到侵蚀”{1}“美国法院适用证据规则的彻底改变”[2]、“排除规则时代的终结”。 {2} Herring案正反两派意见的交锋体现了犯罪控制与自由保障两种不同的价值诉求,为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和反思素材。


  

  一、Herring v. United States案的概况


  

  (一)Herring案及诉讼过程


  

  2004年7月7日,科菲郡警局侦查官Anderson获知Herring要来取扣押的卡车,由于与Herring并不陌生,Anderson询问了警局的书记员Pope想看看有没有逮捕Herring的许可。Pope没有发现许可,但是通过询问她的同事—相邻的德尔郡警局书记员Morgan—发现德尔郡警局的电脑数据库中有一份由于Herring没有出庭接受重罪指控而签发的有效逮捕令。于是Anderson尾随Herring并逮捕了他,在对他搜查时发现了其口袋中的毒品,并在其车辆中发现了一只未装弹药的手枪。


  

  但实际上这张逮捕令是有问题的。当Morgan到文档室准备找到纸版逮捕令并传真给Pope时,却没有找到。她打电话给法院书记员才知道这份逮捕令五个月前已被撤销了。一般情况下当逮捕令被撤销时法院书记员或办公室会告诉Morgan并由她负责给警局的数据库输入信息并处理纸质逮捕令。但这次不知何种原因,取消Herring逮捕令的信息并没有显示在数据库中。Morgan立即打电话警示Pope, Pope也立即通过无线电联系了Anderson,这一切发生在10到15分钟内,但是此时Anderson已经逮捕了Her-ring,并且搜出了毒品和枪支。


  

  Herring被以非法持有枪支和毒品的罪名起诉至联邦地区法院,他以逮捕令已被取消因此逮捕非法为由提出排除证据的动议,但被地院法官以“善意例外”[3]为由驳回。在上诉程序中,联邦第十一上诉法院认为执行逮捕的执法人员没有任何粗心的错误行为,而且排除该证据的收益根本就微不足道甚至根本不存在,因此根据Leon案确立的“善意例外”原则,该案的证据可以使用。该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Herring案的判决意见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意见:不应排除


  

  以首席大法官Roberts为代表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认为该案中获得的证据不应被排除。他们认为,证据排除并不是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的结果,而是由Weeks[4]、 Mapp[5]等判例确立起来的,其目的在于“通过阻吓效果来保障第四修正案的权利”[6]。因此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要适用排除规则。“实际上,排除证据一直是我们最后的办法,而不是首选。我们的判例已经创立了限制排除规则适用的重要原则”[7],即排除规则并不是独立的权利,它只在可以产生阻吓效果时适用,而且适用排除规则所产生的实益要大于因此而付出的代价。由阻吓原则而生的排除规则应在多大程度上适用,根据执法部门行为的有责性而不同。对警察错误行为的评估构成了适用排除规则时的重要步骤,只有在执法部门知道或被合理指控知道搜查是违反第四修正案时才会导致证据排除。联邦最高法院强调,要引发排除规则,警察行为必须是完全故意的这样适用排除规则才能真正地阻吓其再次发生,同时它必须是足够可责的这样排除规则的阻吓效果才值得上司法制度为此而付出的代价。但联邦最高法院同时声称其并非暗示所有的警察记录错误都可免予适用排除规则。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当警察的错误是由过失而致而不是系统性错误或疏忽大意地无视宪法要求时,任何效果甚微的阻吓都起不到作用。本案中的被告人不应当“因警察犯错而逃脱法律制裁”。因此,本案中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搜查得来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可以在陪审团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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