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来五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将向纵深发展。目前应该依照司法权的性质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总体发展战略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具体部署,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统筹设计未来的整体司法制度构建。
第一,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扩大参与效果。
为了改变现状,实现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顺利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除了需要司法机关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外,让公民参与司法是一条有益的破解之道。
首先,对于公民参与司法,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我们不能把它局限在审判或者限于陪审这一块,应该从广泛的意义上,把整个诉讼阶段的参与都纳入到公民参与司法的范围内。就刑事诉讼而言,公民在侦查阶段、检察环节的参与也是参与司法的表现形式。在此种意义上,公民参与司法既包括公民参与行使司法权力,决定司法行为的情形,如陪审员参与审判,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的情形;也应该涵盖协助司法的情形,如见证人制度;还应该包含监督司法,如人民监督员制度,羁押场所的独立巡视制度等。
其次,公民参与司法的功能是多元化的。公民参与司法,不仅体现了司法的民主价值,还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价值。公民的有效参与,使司法机关受到公民有效的监督,从而促使其更加敬业地办理案件,这样就做到了司法公正,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在重大、疑难案件上,比如近期发生的几起案件,陕西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等等,法院怎么处理都会遭受当事人乃至部分群众的诘难,这样处理有人有意见,那样处理还有人有意见。这就体现了公民在一定程度上不信任司法。如果让公民真正成为司法决策的主体,在重大、疑难案件上,由公民作主,也就是由社会大众自己作主。以这样的方式,就可以化解司法的信任危机,也可以避免这些案件将来可能发生的申诉,上访等问题。重大案件司法决策主体由纯法官主体扩大到由人数多于法官的普通公民和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最终决定,这种权力的转移本身也就是审判责任的转移,从而让法院从目前司法公信力已经饱受质疑的情况下解脱出来,这也就意味着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威的重任得到了分担。此外,公民参与还有解决专业性难题的功能。在很多方面,法官如医疗事故纠纷等,法官欠缺相应的知识储备,处理案件力不从心。通过公民参与司法,就可以吸收专业人士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从而化解专业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