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决策、循序渐进、分步推进。首先,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矛盾纠纷多发的情况下,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从大局角度出发,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其次,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必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权力重新配置必然涉及部门权力的增加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改革如果由改革对象来设计和主导,就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司法改革要获得突破,一定要有一个超越被改革者利益的部门来主导和推动。只有党才有能力、有魄力去协调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涉及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权威。
第二,推进公民参与。
我们十几年来所称呼的并致力于的“司法改革”,究其本意应该是“改革司法”,即司法改革的对象应该是司法机关及其相应的司法制度,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就应当是普通公民。尽管中央决策层、实务界与理论界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受益者是普通公民,因此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参与主体方面应做出适当的调整,应当让公民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参与者与决定者。司法体制改革改什么,怎么改,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不能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这就要求司法改革方案的确定和实施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的现实司法需求;对司法改革的评价,也应当以满足公民需要的程度为标准。我们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发动群众,吸收公民参与,把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变成培育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的过程,重塑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过程。
第三,尊重司法规律。
司法规律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标尺,司法活动只有围绕司法规律这根标尺开展具体的司法活动,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准确性。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要对引发司法职权脱离司法规律要求的因素予以修正,把司法职权配置中不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职能和机制加以完善,这就必须要按照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设计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方案。要使司法规律能够成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的标尺,除了要从理论上明确司法规律的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等基本内涵之外,还必须促使人们在观念上普遍认同司法规律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这就提醒我们注意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思想倾向:盲目的闭门主义,即以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为托词,无视普适性的司法规律。当然,我们也反对一味的拿来主义,即不探寻国外某一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置中国的司法现状于不顾,直接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