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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期间制度之重构

  

  三、申请再审期间制度的重构


  

  基于以上缺陷,申请再审期间制度的重构已成为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期间制度的重构应当依循一定之规,以合理性、科学性、时代性为导向,使其具体设定既具有合宪合法性,又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一)申请再审期间制度重构的原则


  

  申请再审期间制度的重构应当遵循合理性、科学性与时代性三个原则。


  

  1.重构申请再审期间制度的合理性原则


  

  法的合理性是指法的制定与运行应接受一定的理性指导,符合一定的理性原则和社会规律。人的理性不仅表现为个体自主的价值选择,更体现为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中确定一个基本的行为规范,这是维系社会的最低要求{7}。因此,合理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在多维的价值冲突中进行平衡,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行为设定一个理性的期间,即便这一限定可能损害某些价值。申请再审期间与再审制度所涉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致性,因此,申请再审期间的合理设置关系到整个再审制度的理性构建,但申请再审期间的独特性在于它的主要视角是以当事人自身为出发点的。在申请再审期间设定中需进行平衡的主要价值有:第一,保护申请再审人权利与保护被申请人权利。当事人不仅包括申请再审人,也包括被申请人,两者在再审程序中同样享有权利。申请再审期间设置得过短,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对错误裁判寻求救济的程序权利;申请再审期间设定过长,则可能损害被申请人受确定裁判保护的权利。第二,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权利不行使与无权利无异,权利也并非是无限期的,立法必须以一定的制度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使其权利现实化、确定化,而不是长期虚置。第三,保护当事人获取公正裁判权利与维护法的安定性。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是为获取公正裁判,在申请再审期间的设定上,既要考虑给予当事人合理期间行使该项权利,也要考虑过长的期间可能使确定裁判的既判力长期处于可能被消除的状态中,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损害法的安定性。


  

  2.重构申请再审期间制度的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申请再审期间的设定一方面应当经过学术理论与立法技术的双向抉择,一方面要经得起民事诉讼目的、再审制度与期间制度设计的多层次考察。从学术理论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学术理论要求对申请再审期间进行准确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立法实际对之作出设定。立法技术要求申请再审期间的设定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法律语言具有专业性和准确性,具体规定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一项法律救济制度的确立和优化必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考辨,从民事诉讼目的、再审制度与期间制度设计等各层次分析,申请再审期间在设定上应当保持与上阶制度的一致性。申请再审期间的设置不仅要满足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还要符合再审制度诉一讼化改造与再审事由多样性的要求,并应当保持与其他期间规定的协调性。


  

  3.重构申请再审期间制度的时代性原则


  

  在申请再审期间的设定上,应当体现出法律对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人文进步成就的回应,既要注意国际社会相关制度的发展趋势,参考其他法域的先进立法例,也要符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立法沿革、目前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制度环境进行综合考量。


  

  (二)申请再审期间的具体设置


  

  1.体例选择—不变期间+除斥期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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