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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

  

  四、结语与建议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在古代的封建专制主义时代,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专职办案的司法官吏从属于行政长官。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国家机构中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关,同时也创建了从属于行政系统的警察力量。警察尽管承担主要的侦查任务,但不是司法机关本体。在我国政治体制下,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其在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说,警察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但不能因此把负责侦查任务的警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应当使法院和检察院这两个司法机关越来越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让公安机关与法院、检察院三者合为一体都成为司法机关。果真如此,这种司法体制的改革是进步的体现还是倒退的不祥之兆,就非常值得我们深思了。至少在中国现实的政治体制下,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定位是一个存在着重大争议且十分敏感的复杂问题,不宜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贸然确认为司法机关。


  

  为此,笔者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中新增加的7个条文按照宪法的规定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样把96年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2条有“司法机关”的规定也作回归性修改。譬如,草案第62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其中的“司法机关”可以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然,其中有的条文把司法机关改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能在文字上不太确切、妥贴,那可以另作灵活处理。


  

  为了使《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征求意见后得到更好的修改完善,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特撰此文直陈己见,就教于法界同仁并供立法部门参考。


【作者简介】
陈光中,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注释】美国《宪法》第1条第1款、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姚永吉等译,何家弘审校:《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参见甄贞主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井致远译:《法国国家警察职业道德准则法令》,载刘伯祥主编:《外国警察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60页。
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参见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页。
刑事执行工作,大部分属于司法行政性质,如监狱和社区矫正管理;某些工作属于司法性质,如决定监外执行、减刑等。
朗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陈界融:《证据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0页。
见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 42页。
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页。
如公安局局长又担任所属政府机关的副职或者担任当地党委的常委。但不宜兼任政法委书记,否则,就可能造成公安局局长实际上领导至少是干预法院、检察院办案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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