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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语境变迁及其对环境权入宪的影响

  

  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具有操作性、具体性等特点,这使得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分析实证法学的传统。在分析实证法学派看来,权利是法定权利,是否存在法定环境权,需要从实在法中归纳。在英美法系语境中,环境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还存在争论。许多人从美国《美国法典·国家环境政策法》第4331条推演出:全体国民享有安全、健康、富有生命力并符合美学和文化上的优美的环境权。也有一些人反对此观点,因为第4331条主要规定政府职责,所谓的“环境权”需要政府的积极给予,不是一种权利。产生这种争论的实质原因是社会权利是否属于权利。


  

  虽然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却普遍承认伦理环境权概念的存在。根据自由主义者观点,环境利益作为公益,难以纳入权利话语范畴。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权利是道德权利、个人权利,并不包括环境权,因此受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环境权。生态整体主义哲学是一种新的哲学方向,它产生于人们对当代生态危机的哲学反思,推动了伦理学中环境权的产生,但生态哲学没有将伦理中的环境权纳入法律体系。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和政策等,权利体现于原则,公益体现于政策。德沃金主张将宪法中的权利、道德权利纳人完整性的法律体系。德沃金属于新自由主义者,他的“权利论”指个人权利,不过他的权利观点却能论证权利原则是宪法的构成部分,德沃金“整体主义法律观”有利于将伦理环境权与宪法联系起来,可以让我们明白环境权概念的法律功能。


  

  由于有人认为普通法只是自然法的宣告,导致普通法的停滞不前。而普通法的历史经验证明,一个时代企图为下一个时代设计制定不可更改的永恒规范,会导致法律机制自身走向消亡的结局。法社会学者庞德将权利定位于一种“合理的期望”。根据他的解释,所谓合理的期望系指“一个人可以有以经验、以文明社会的假设或以共同体的道德感为基础的各种合理期望”。就庞德而言,法律不仅应当包括被表述为规则的法律的静态因素,也应当包括那些能够引导和促进法律发展的因素。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当人们把这些情况放进适当的范畴时,一系列的规则、原则和标准就可以适用了。各种原则和概念使我们有可能在只有较少规则的情况下开展法律实践,并能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18}23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中的人权范围,体现了人类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需求,有利于指导环境案件司法推理中的价值选择。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伯克利学派,他们继承了庞德法社会学的这一观点,将目标锁定于怎样适应社会的需求,谋求一种社会稳定与变革的平衡,提倡回应型法,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权威。{19}53所以,在英美国家法律体系中,环境权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规定,但环境权伦理观却是宪法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发展的新内涵。


  

  四、启示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由于个人权利与公益的矛盾,环境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还存在争论。在中国语境下,环境权似乎是一个容易为人们接受的概念,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分析,环境权虽然在理论上讨论得沸沸扬扬,但我国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机制,我们可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基本权利范围。环境权的宪法化可以为法律职业者提供法律思维的基石范畴,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促进伦理环境权转化为现实环境权。


  

  启示一:环境权入宪的设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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