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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语境变迁及其对环境权入宪的影响

  

  在我国,《辞海》对权利一词的释义为“权势和货利”,由此可以看出,中国语词“权利”与西方的right含义相去甚远。西文之Right与中文之权利何以有此相对译的关系?据北京大学的李贵连教授考证,这种译法的最早尝试在1862年。李贵连教授在其《话说“权利”》谈到:近代意义的“权利”一词,始见于19世纪60年代的《万国公法》和稍后的《公法便览》。《万国公法》中的“权利”,实为清末法律中“权利”的滥觞。1862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将亨利·惠顿所著《万国公法》译为中文的过程中,曾对Right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因为在中文里,没有与Right相对应的语词,也就是说,西文Right在中文语境中具有不可译性。出于不得已,丁韪良只得选择“权利”一词。为此,他对这种不对称的翻译曾有这样的解释:“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人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丁氏这一番话,说明他对已在汉文中具有贬义的“权利”一词译Right并没有完全认同,但取权宜之计而已。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乃不胫而走。{4}437-441严复1896年翻译《天演论》也将Rights语为权利,三年后他却觉察到这一译法的不妥,甚至“为害不细”。1902年严复有一封致梁启超讨论Rights译法的信,所云如下: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5}518-519


  

  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汉语权利一词难以包含西方社会法学中的“社会利益”。在中华古代文化中“义”与“利”二者常是矛盾而难以兼得的,在这种情况权利就不可能取得法律确认,权利与法律也就相去甚远。我们也可在历史文献中看到一些与西方法律文化中个人“权利”相类似的词。例如“名分”,就相当于西方法律意义上权利和义务,但由于该语词没有“权利”语词的积极和主动含义,带有很强的被动色彩,也就难以与西方权利概念相匹配。一方面苦于无词表达,另一方面约定俗成,人们只得选择了汉语“权利”一词与ius、 Right对应。1989年张光博、张文显两教授发表于《求是》第10期上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一文,更是倡导以权利本位作为法学研究范式。张文显教授说:“权利实质是一种平等的、横向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意义上,权利本位论是对抗以纵向绝对支配为标志的权力本位(例如,君权至上、官本位、家长制等)的一面旗帜,一个很有用的武器。” {6}348权利词语演变为与权力相对应的概念,其内涵已经发生了质变。


  

  20世纪70年代以来,“ environmental right”这一词汇频繁出现在许多法律文献中,我国学者将其称为“环境权”。比较典型的法律文献是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从法律文献来看,环境权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全球环境问题严重的时代,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一些人认为,环境权的形成构成了对传统权利观念的挑战,环境权的要义是“合”,权利的要义是“分”。环境权概念的提出,是发生在中西方权利观念都发生变化的语境中,它既吸收了西方个人权利观念的主动性,又融合了中华文化的和谐观,是中西法律文化合壁的产物。与“权利”相比较,中国文化中“和谐”一词与西方文化的right本原是相通的。中华法系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是中华文化的“义”,几千年来影响着炎黄子孙在同自然打交道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朱熹认为中庸是中华法系的精髓。何谓“中庸”?“中庸”就是正确、恰当、妥当地为人处事,就是“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中庸》第二章注)。而“中”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和”,而且“中”“正”本身就是一种“和”,一种达到一定“度”的“和谐”。为此一些学者试图将“和谐”与“权利”联系起来,提出了“和谐人权”的观点,其意在于超越人与人的对抗,超越人与国家的对立,超越人与自然的对峙,从而谋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7}34夏勇在《人权概念起源》一书中认为,人权概念虽然最早并不是出自中国,但人权概念所包含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在中国古代社会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丰富。中国历史上之所以不曾像西方那样出现人权概念,关键的原因在于:按照中国传统,推行人道,追求大同,不是借重个人的权利,而是借重个人的义务;不是借重法治,而是借重德治。也就是说,中国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积极的相爱相让,而不是消极的相约相制,来推行人道,实行大同。作者认为中西传统的差别只是手段方面的。中国传统的和谐精神不仅兼容,而且可以统摄、改进传统的西方人权。人权与和谐不仅兼容,而且相促。人权所包含的人道、法治、大同三大精神正体现了人类的和谐之道。{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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