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供给:刑事政治的路径
政治学的研究表明,变革社会,“要成功地适应现代化,一个政治体系必须首先能够创新政策,即用国家行为来推进经济和社会改革”。{6}137。当代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也证明了以上结论的普适性。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一旦采取得力的政策和路径去推行刑事政治的现代化,转型时期是可以缩短的。
(一)刑事立法
法理学认为:“对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调整以及对它们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往往是依靠立法手段来实现的。”{8}100当代中国刑事制度的现代化,还是应当由刑事立法承担起最主要的任务。
第一,刑事政治指导刑事立法。由于政治诉求往往是不稳定的,但是政治统治抑或秩序社会需要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变革社会中,秩序交替,即使经济发展了,犯罪态势仍呈恶化趋势。可见,通过立法将政治意志定型化、规范化对于犯罪的抗制是很重要的。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的发展和国家权力的分工是立法机关建立的客观基础”。{9}283。立法机关需要将政党抑或市民社会的刑事利益诉求上升为刑事法律,以满足于犯罪抗制和政治统治的需要。政党抑或市民社会的刑事利益诉求,就是刑事政治的动因,获得胜利的社会力量需要通过立法来主张自己的刑事利益,但是立法的妥协过程,往往又会修正各个力量的刑事理想。因此,各种社会力量的刑事政治主张和刑事立法极大接近,本质却又不同。
具体说来,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具有源流关系,刑事政治诉求是刑事法律的基础,决定刑事法律的利益属性,即根本属性[2]。另一方面,刑事法律是刑事政治利益的升华,具有法律属性,上升到了规范类型的国家利益,二者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法治国理论,不仅要求法律公正,从科学主义来讲,对立法程序和法律形式(例如规范性)也提出了要求。刑事政治利益具有非规范性、不稳定性和单方特性(非妥协性),原则上不能直接取代刑事法律直接作用于刑事社会关系。但是,二者的本质属性是相通而不相同,刑事政治决定刑事立法的本质和刑事司法的导向。
第二,立善法。当代中国需要克服部门立法现象。前文也讨论到了,变革社会并非没有规则的社会,旧秩序、旧规范具有延续性,不会即刻退出历史的舞台。换句话说,旧规范抑或旧秩序需要清退,但是需要时间。最好的清退方式,当然是立法。然而,立法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且不说时间成本,立法的合法性也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