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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社会中的刑事政治问题

  

  推究起来,政策就是社会力量的利益主张,利益取向因时而变,作用范围也是一个伸缩空间:上可以取代法律,下可以被禁绝适用。然而,一方面,根据法治国的理论,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不例外。因此,政策决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直接作用于社会关系,否则无异于饮鸩止渴。另一方面,僵化的形式理性在制造法律理想之外,并没有带来太多的刑事法治进展,还加剧了制度的短缺。禁绝政策的作用空间,无异于邯郸学步,贻误了变革社会的时机且不说,还会产生庞大的社会成本,甚至威胁到国家的政治基础。可见,以当代的社会情形而言,政策,上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下决不至于被禁绝适用,此中的范围大小,既取决于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也取决于社会的情势变更。就算转型完成、法治实现,法律制度极其完备,也可谓“法有限而情无穷”,政策必然存在于立法和司法的各个环节,影响司法人员的取向和判断,指导市民理解法律、信仰法律。因此,政策与法律的博弈,虽可谓此消彼长,但决不至于一方唱罢,一方登场。具体说来:


  

  第一,当代的刑事政治研究,一方面约束住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泛滥的政策实践,另一方面确立了广义的刑事政策理论。区别于狭义的刑事政策理论,广义的刑事政策理论(亦即刑事政治理论),包含决策和执行两个阶段,注重刑事政策理论的自在发展,对刑事政策的决策民主和执行监督给予了较多的理论准备。因此,刑事政治不再是无法无天的猛兽,与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有了本质的融通,于法理而言,完全可以形成一种相得益彰的局面。


  

  第二,法理学认为,公共的刑事意愿,即刑事政治的主张应该以立法为主去实现。勿庸讳言,当前的立法机关不仅在立法能力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受行政部门“绑架”的现象(部门立法)也很严重。因此,司法机关等不及立法改良,期待刑事政治有些作为,成为一种普遍情形。基于广泛的实际需求,这种期待增加了政治介入的实证合理性。


  

  第三,2004年以来,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在非刑罚措施、轻微罪案件的快捷处理机制、行刑社会化、未成年人的灵活措施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尽管有关的改革也很谨慎,无疑还是造成了改革措施与罪刑法定原则原则的冲突以及实践游走于立法前面的问题。这个时候,以匹配于法治国的形式要求而论天下,无异于抽刀断水。比较稳妥的做法,一方面,必须以广义的刑事政治理论来约束政策的作用空间,禁止超越法律、甚至违背法律的直接适用。另一方面,以扩大供给为目的,从立法、司法的层面共同探讨妥当的制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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