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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制的可能性分析

  

  第一,立法和决策多元化能够促进政府的自我控制,使政府主体不再是以纯粹的管理者角色,而是以被管理者的角色进行立法和决策,深人而周全地考虑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最终形成符合相对人意愿的法律和政策。与此同时,政府也能更有效地获知来自相对人的批评和建议,并随时检验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第二,立法和决策多元化有助于增强行政活动与相对人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提高相对人对行政活动和政府改革的理解和认知程度,有助于相对人接受政府制定的政策并帮助政府推行这些政策。民主参与就是相对人“对决策权的分享”,{20}264多元的参与者不仅能够为行政活动带来更多的有效信息、提高行政活动的质量,而且有助于增加相对人对政府的信任,并使相对人愿意主动与政府合作—参与者越多元,政府就越能考虑各方面的意见,也就越能有效地控制自身行为、优化行政活动,进而相对人也就越发愿意参与行政活动,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第三,立法和决策多元化与行政民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早在二十多年前,阿尔蒙德(Gabriel A. Al-mond)便将“参与的政治文化”看作新的世界政治文化变化发展的方向:“假如有一场政治革命正在整个世界发生,那么它就可以称之为参与激增。,, [21]4、22民主参与的方式更是呈现多样化的状态,托马斯(JohnClayton Thomas)列举了民主参与的六种主要方式:关键公众接触(key contacts )、公民大会(public meet-ings)、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s )、公民调查(citizen surveys)、由公民发起的接触(citizen con-tacts )、协商和斡旋(negotiation and mediation) [14]。在今天,包括电子通讯技术和复合型电子计算机技术在内的新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使得相对人拥有更多迅速获取信息的通道,也使得相对人能够更为便捷地参与行政活动乃至于政府决策。可见,一方面行政民主为立法和决策多元化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立法和决策多元化又推动了行政民主向更深的层次发展。


  

  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立法和决策的多元化发展,以及民主参与的逐步扩展丰富了行政主体的内涵,通过意愿表达、参与决策等方式将相对人的意愿融入到行政行为之中,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行政主体控制自身权力也就同时体现了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控制。既然行政权的优化行使是政府和相对人的共同愿望,那么行政自制也就成了双方所共同需要的行为方式。


  

  (三)行政行为的柔化


  

  行政行为的柔化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广泛应用。罗豪才教授在《中国行政法治建设30年》{22}6一文中指出,“单一的硬法模式正在朝着软硬兼施、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包括立法中的引导性建议性、激励性、协商性规范;行政裁量和司法裁量的裁量基准;标准化治理中的各种非强制性标准等在内的软法(非强制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发展目标。


  

  其实,非强制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自制为前提的:只有政府能够实现自我控制,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自发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力并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才能排除强制,以柔性的方式对待相对人的权益。在行政行为的类别之中,硬性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更有可能侵犯相对人权益,而柔性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则“不带命令性或强制性”,“只能采取说服、协商、诱导、劝诫等方法,谋求并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乃至响应,从而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并不可直接将其主观意志强加于行政相对方”;相对方则享有“不服则不从”的权利,可以意思自治、自由选择,乃至于直接影响改变正在形成或已经形成的某些行政主张、决定。{23}31这就意味着,非强制行政行为本身便带有自制性质,很少可能侵犯相对人权益,在行政行为中增加非强制行为的比重有利于保障相对人权利,或者反过来说,行政自制也要求政府减少或控制具有侵犯性的强制性行为的数量、范围和比例,这是政府自我约束、避免侵权的重要方法之一。行政自制的内核是“服务于”相对人,而非“施压于”相对人,行政自制反复强调政府自我控制的目的就在于此[15]。近年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具有柔性元素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广泛运用,为官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注人了新鲜成分,更为行政权的自我防控减轻了压力、提供了便利。


  

  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在于,沟通、协商、劝诫成为了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詹姆斯·安德森(James E. Anderson)曾经指出,行政行为的基本目标是实施政策而非惩罚违犯者,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少地选择强制和粗暴的行为,对限制和强制手段的适用应当“遵循一种过度节省的原则”。{24}172


  

  首先,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与相对人沟通有助于向其阐述政府所要解决的问题、实施的政策,说明公务员是如何完成任务或者没能完成任务的,进而获得相对人对其行为的看法,及时得到公众评价。在沟通之前,政府未必能够清楚准确地了解相对人的需求—不了解相对人的想法成了导致相对人不满的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因此,通过调查、电话访谈、上门走访等各种手段与相对人沟通、仔细倾听相对人的需求和意见就成了服务行政的必要前提。在沟通过程中,公务员还需要去了解相对人并未明言的隐性需求,比如,相对人希望拨打政府电话时能够得到礼貌的答复,希望在他们拨打110时警车能迅速赶到,甚至是希望当拧开水龙头时会出现清水。很少有相对人会直接明确地表达这些要求,但一旦他们没有得到满足就会不满意。因此,行政人员应当尽可能地与相对人多交谈、多倾听;为了了解他们的需求,应当提出足够多的问题并与他们进行充分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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