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对公务员的培训也能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在服务意识方面,“政府的主要挑战是引导公务员把精力放到思考及做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上”,{5}139而引导的方法则在于培养公务员的责任感—当公务员得知他们的工作对相对人来讲是很重要的、能够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和支持、并可以将成果归功于他们自己的努力、创造和决策的时候,他们就会有感觉自己的工作很重要,从而培养起认真负责的责任感。在服务水平方面,应当通过培训提高行政人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技术水平、伦理道德品质和领导能力被鲍曼(James S. Bowman)称为公务员所应当具备的“技能三角”( competencies in publicservice):高超的技术将有助于确保公务员准确地完成公共服务工作,良好的伦理道德品质会引导公务员去做正确的事,领导能力则是处理不同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意见分歧、并促使他们齐心协力共同改善公众利益所必需的。如果公务员能够拥有上述三方面的丰富技能,那么他们就将有可能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16}15、26-27然而,随着行政情景日益复杂化,公务员的专业知识也应当不断深化并及时更新,这就需要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定期培训来提高公务员的专业技能,而培训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相关的专业知识,还应当贯彻相关情景中的行政伦理,让行政人员在从事行政活动时能够始终以服务公众、促进公益为最终目标和归宿。
三、行政主体和行政方式的多元化趋势
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和包括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内的行政方式的多元化为行政自制提供了主体和手段条件。行政自制的主体是政府自身,主张由做出行政行为的政府主动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即自己控制自己,因此政府主体是行政自制能否实现的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近年来,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到行政活动中来,行政主体在成分上的更新使其有了自制的可能、有了换位思考、在对立面上检验自身行为的可能。非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的柔性因素,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调解、非拘束行政计划等非强制权力手段,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它突破了传统行政的强制中心本位,在行政决策中溶入了相对人愿望和利益,是行政行为施行方式的变革。{17}93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广泛应用是以行政自制为前提的,只有政府能够实现自我控制,才能排除强制,以柔性的方式对待相对人的权益。
(一)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在以往,一提到“行政主体”,人们只能联想到政府办公大楼和身着制服的公务员;而如今,行政国家的发展已经把行政主体扩展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行政主体多元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许多公共事务或本属政府的工作由其他公共组织、公共和私人混合组织、甚至私人组织去完成。” {3}42随着行政事务从范围到数量的不断增加,政府也不断地通过授权、委托、承包等方式将行政事务交由社会组织处理[12]。在这一过程中,处理行政事务的社会组织便或多或少地具备了行政主体的性质。民营化就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民营化可界定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它是在产品/服务的生产和财产拥有方面减少政府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的行动。{18}4在民营化的模式下,许多政府工作承包给了其他政府、私人组织或通过公共和私人混合控制使之置身于行政等级之外的实体,因此民营化又被称为“第三部门行政”,而这些“第三部门”无疑扩大了行政主体的容量[13]。除此之外,行政主体多元化还包括研究人员、学者、咨询顾问等角色的加人。一方面,各种研究人员与政府具有经常性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因为学术思想会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广泛影响,因此政府官员“经常讨论来自学术文献的思想”,著名学者的主张往往“在访谈中反复地被提到”,“行政机构在听证、会议以及咨询调查中总是反复求助于研究人员和分析人员的专长”。{19}57-58、67-69。结果,上述所有这些使得“政府内部和外部之间的界限很难划分”。{19}57-58
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对行政自制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首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溶入行政主体,使得行政主体在成分上具有了自制的可能。既然社会主体成了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政府官员就当然需要站在社会主体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考虑社会主体的权益和需求,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仅站在(一元的)政府机构单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或者换句话说,政府因此就有了换位思考、在对立面上以社会主体的视角检视自身行为、控制自身行为的可能性。第二,包括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在内的其他主体进人政府,不仅能使政府更为便捷迅速地了解民意、吸收民意,而且能使政府更具民主代表性,更能表达真实的民意,此时,政府就能在自我控制之下表达出政府和相对人的共同意愿,而非政府的单方意愿。第三,行政主体多元化也能使政府内部融入来自于社会和相对人的多种意见,并与政府自身意见形成良性竞争,从而有助于决策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同时也会使政府的一意孤行更加困难。可以说,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最终以行政自制的形式表现了社会主体和相对人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
(二)行政决策和立法的多元化
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直接促进了行政决策和立法的多元化。行政主体多元化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意味着让公民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来,成为主体的一部分,摆脱单纯的管理对象的地位,将自身的要求和愿望融入行政活动之中。此时,行政决策和立法的过程应当是政府和相对人合议的结果—它不仅是官民交流的过程,也是官民互动的结果,政府在自制的理念之下通过公开、开放、吸收、采纳、借鉴等方式让多元的社会主体参与进决策和立法的全过程,使最终制定的法规和政策不是体现政府单方面的意愿,而是主要体现多元社会主体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