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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制的可能性分析

  

  (二)行政权具有理性因素


  

  上文已经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权是运行在宪政制度框架之内并受控于行政法(这里主要指外部行政法)的权力,具备理性行使的条件。而不管是通过行政机构的内部规则设置,还是通过行政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都是在政府这一理性主体的控制下将行政权转化为现实,政府主体的理性能力、道德水准和实践水平并不低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有时反而能够更为专业、准确、全面地分析行政实践中的种种情况,从而给出自我控制的有效对策,并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纠错使其进行自我控制的手段和方式达到最优。


  

  具体而言,专业性是行政权理性因素的重要表现之一。随着行政权越来越多地渗入到个人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细节中,政府的行为也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大到核力量、国际货币流通波动及环境污染,小到药品、食品的质量标准、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的管理措施,无一不需要专业性知识作支撑,因此,行政机关的专业性成了一项显著的优势:不仅行政人员中有相当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理一些专业性问题时还会临时聘请一些专家,或者与专门的科研团体、学术机构建立长期而密切的联系,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在面临过于专业性的行政事务时可以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交由专业机构执行。可以说,行政机关通常能够清楚地了解行政事务中的专业性问题,而专业问题中的自由裁量事项也能得到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


  

  (三)行政权具有向善的能力


  

  如果权力是一种能力,那么行政权便包含了向善的能力。从指导思想上讲,政府能够将一系列现代价值观念融入到行政权之中。比如,通过行政程序的规范来确保对相对人平等对待;通过裁量标准的格式化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平性;通过开辟群众举报、行政复议等渠道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救济等等。再比如,从法治国家原则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服务于法律的明确性、安定性和稳定化,它为行政相对人确定了应有权利的具体内容;从社会国家原则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相对人利益而执行生存照顾任务的手段;从民主国家原则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是相对人行使参与权、听证权和救济权的法定途径;从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是相对人行使其自由权的条件和保障,在程序法上是“通过程序的基本权利保护”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8]。政府可以在不断的善良执法中将相对人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将相对人的权利视为积极的善并将其置于超越效率、经济、效能的较高的位置。


  

  从行政实践上讲,正因为行政权具有向善的能力,才使得行政自制不断地被付诸实施。早在十九世纪,奥里乌(Maurice Hauriou, 1856-1929)就曾指出:“行政机构的处理措施受其自身的严格监督。其中存在着一种自发的控制,主要的手段一方面是行政直接行为必须遵从的程序,另一方面则是使所有职员从属于领导的常设性控制的等级管理。”{10}488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内部行政规则的颁布。内部行政规则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向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对下属行政工作人员发布的一般-抽象的命令”,这种规则既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秩序,也可以针对业务性的行政活动,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整其行为,应当归人国家的内部领域。{11}592诸如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颁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立,都是政府为防止行政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所做出的努力。如果行政权不具向善之可能,根本没有必要主动采取这种自我限制的做法,正是公共利益和相对人需求的驱使,才使政府具备了自我控制的原动力。


  

  作为行政权的行使者,公务员也具有向善的能力。行政自制的实现需要行政主体—特别是公务员—具有很强的主动性[9]。行政自制强调“自发”,是政府及其公务员主动控制自己的行为,前提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之前或之时就已经在主观上具备了自我控制、服务公众的愿望和需要,并在这种愿望和需要的指导下从事行政行为。公务员自身的服务意识,再加上对公务员的教育和培训,使行政自制的主动性条件得以达成。


  

  首先,公务员并不是像很多人所想象的那样,把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当作行为目的,相反,很多公务员身上都具备着良好的服务意识:“事实上,大多数公共雇员工作努力、乐于奉献”,{12}73“都在竭尽全力促使他们心目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13}32“那些合乎道德标准、遵守法律的政府雇员,必然有做大众的公仆的一种使命感”。{14}123。“确实,有些人来政府工作是因为这种工作有保障,但是大部分人是为了实现公共事业的目的。从国有森林管理员、警官到预算委员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都是为服务于民众而从事政府工作的。”[10]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所有公务员都是纯粹大公无私、没有个人利益和利己倾向的人,但是,通过行政自制的实践手段—如激励机制[11]、绩效评估等—却可以使公务员个人利益的实现同样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正如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所阐释的,所有官员都具有部分的利己倾向,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自己的行为中从不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自利的官员都有多重目标,其中一些目标将使他们在特定的环境下牺牲自己的短期利益来使其他人获利。此外,官员在追寻个人目标时还会受到来自政治文化中共同认可的道德价值的约束,例如,对增加自己的财富感兴趣的官员,可能仍然会气愤地拒绝受贿,他们并不一定会不顾道德谴责或其他约束去追逐他们的个人利益。{15}89、92因此,如果存在合理的行政自制制度,官员的私人动机将引导他们按照他们自己确信的公共利益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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