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预备合并

  

  4.先位犯罪事实有免诉、不予受理或者管辖错误等情形,后位犯罪事实也无法认定有罪时,表示先位部分可能有后位的犯罪事实,或者也无法认定有罪,但是都存在有免诉、不予受理或者管辖错误的情形,这种形式裁判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作出,在理论上应先于无罪的实体裁判,并且不用经过言词辩论及证据调查等程序,对被告诉讼利益更为有利。因此,在判决主文中只要作出免诉、不予受理或者管辖错误的判决即可,对后位部分可在判决理由中加以说明。[20]反之亦同。


  

  5.法院否定先位犯罪事实而就后位犯罪事实进行审判时,也就是肯定一个犯罪事实而否定另一个犯罪事实,此时必然会表明否定先位犯罪事实的理由,当事人可以将之作为上诉理由,即使法院形式上没有表明排斥先位犯罪事实的理由,也是允许的。


  

  6.被告不服对先位犯罪事实的认定而提起上诉,后位犯罪事实一并发生移审的效果,因为我国二审目前采取全面审查的原则,因此,如果数个犯罪事实全部移审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就先位犯罪事实无法认定有罪,须直接对后位犯罪事实加以判决。


  

  7.法院就先位犯罪事实无法认定被告有罪,只就后位犯罪事实判决被告有罪时,如果被告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此时法院先位犯罪事实发生拟制上诉的后果,法院认为后位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有罪,而就先位犯罪事实认定有罪时,须就先位判决有罪,后位犯罪事实不必裁判;[21]如果检察院就先位犯罪事实的判决抗诉、被告未上诉,此时检察院虽然在起诉书中预备记载数个犯罪事实,但只是请求法院在公诉事实的同一范围内,选取一个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在法院认为先后位犯罪事实都不能认定被告有罪时,法院须就先后位犯罪事实逐一认定无罪后,在判决主文中下一个无罪判决,并在判决理由中说明其他部分也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如果检察院抗诉有理由,二审法院就先位犯罪事实判决被告有罪,则解除条件成就,法院就无须就后位犯罪事实作出裁判。


  

  五、犯罪事实预备合并在我国适用的初步探讨


  

  同为预备合并,不管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具有大致等同的价值;不过,因为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中不仅允许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而且承认主观预备合并之诉也具有正当性,而刑事诉讼的性质却决不允许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存在,但是经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和分析,犯罪事实的预备合并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承认,这也进一步说明了这种诉讼形态的价值,相信对其构成要件的研究有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运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