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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预备合并

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预备合并


王嘎利


【摘要】预备合并诉讼形态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正当性,相较之下,刑事诉讼中则限于犯罪事实的预备合并,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预备合并的探讨有利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预备合并;犯罪事实;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全文】
  

  一、刑事诉讼中预备合并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的参加者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取得法院对自己一方诉讼请求的支持,双方尽可以利用诉讼形态上的变化展示武器平等原则,进而获得胜诉;而在刑事诉讼中,尽管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并且这种平等并不因为辩方的犯罪嫌疑人位置而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作为追诉方,其实施的追诉方式却可能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正当法律权益。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允许主观预备合并之诉,也就是说,允许起诉一方或者起诉一方对被告人可以进行预备合并,那么在起诉一方可以预备合并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受到不同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的重复追诉,严重侵犯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如果允许起诉一方对被告人进行预备合并,那么不管是先位被告或是后位被告,其中一方必是无辜被告人,[2]假如说对于认定有罪的被告,这样的预备合并处理上有情可原的话,对于无辜被告人来说,经过“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陪同有罪被告一起审理,这简直就是对其权利的粗暴践踏,因而无论如何,这种主观预备合并的诉讼形态无法确立其刑事诉讼中的正当性。因而在罪名上无法构成我们所谓的罪名预备合并。


  

  二、犯罪事实预备合并在比较法上的考察


  

  (一)英美国家


  

  在英美法中,起诉书的内容大致包括开头和罪状两大部分,根据指控罪行的不同,一份起诉书中可以有一项或多项罪状;而每一项独立的罪状都包括罪刑陈述和罪行细节两部分内容。[4]这里的罪状即是英美刑事诉讼法中的count,[5]不过严格说来,英美法中的count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对诉的原因(cause of ac-tion)的陈述或声明(statement)。[6]原则上,一个起诉书只能记载一项罪状(count),一项罪状(count)只能记载一个犯罪事实,因此严格禁止在一项罪状中重复记载数个犯罪事实。[7]然而在普通法时代,为了避免起诉书中记载的犯罪事实与认定的罪名不符,就已经允许在同一犯罪范围内,以数个罪状的方式加以记载,而现在的美国各州,正是在同一犯罪的限度内,允许在一个起诉书中合并记载数个犯罪事实。[8]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被告人有罪时,只能选择一个罪状作出有罪的判定,而不能同时判决数个罪状都是有罪,因此允许就罪状进行预备合并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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