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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修改之建议

  

  票据无因性原则已被视为世界贸易活动中的一项普遍原则,票据的流转又与银行休戚相关。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易对我国银行的信用度造成重大影响。在涉外票据关系中,如果国内法院依照票据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向我国银行发出禁令,极易损害国外银行的利益,使国外银行对我国银行失去信任,最终损害的将是中国的外贸形象,会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地位。因此,否认票据无因性应当慎之又慎,除非特殊情况,均应当遵循国际贸易的惯例,顺应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13]


  

  3.折中说。持该观点者认为,一方面,票据无因性原则要坚守,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票据信用制度不够完善、融通票据容易泛滥之现状,主张依然要严格维系票据真实性,为此提出了对原条款中“票据授受必须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的规定加以修改完善后继续予以保留的折中观点。其认为在立法上要明确体现票据无因性制度,对《票据法》相关条款中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改。然而,鉴于我国现阶段对融资票据的签发与转让仍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多数情况下仍应要求票据授受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所以完全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票据签发、转让时不加任何限制或引导也是不妥当的。总之,一方面要坚持票据的无因性,另一方面也要要求票据的真实性,但是票据的有效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以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14]


  

  鉴于我国现阶段对融资票据的签发与转让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因此目前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也是不切合实际的。鉴于此可将其修改为:票据的有效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以基础交易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但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该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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