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从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之视角出发,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并未从正面规定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是无效的。因此,并不能当然地从这一规定中推断出其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所处阶段。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且管理混乱,票据当事人商业意识薄弱且商业素质差,这导致立法者不得不强调票据行为无因性之相对性的存在,以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宏观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4]《票据法》司法解释起草者之一曹守哗先生,就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有过这样的阐述:“勿庸置疑,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5]
可以说,随着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实施,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原则无疑已为立法所突破,信奉和坚持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原则成为了中国票据法的特色,这一突破的主要基础性条文就是《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6]
2.反对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立场及其理由。持这一立场者都是在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应该分离之无因性理论基础上对该条款的规定展开层层批判。其认为,该条款采纳了“真实票据理论”作为指导原则,从而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捆绑在一起,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使得票据关系的效力受到票据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很可能导致票据关系的无效。该条款制约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建议将之删除。[7]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无视国际公认原则和票据本身性质的要求,将票据基础关系拉扯进来,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这不仅会严重阻碍票据的流通和票据功能的发挥,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实践中也引发了更多的票据法律纠纷。由于《票据法》在无因性这一点上的“大步后退”,其实在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