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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立法完善

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立法完善


王莲峰


【摘要】注册商标维护的关键是在商业交易中实际使用这个商标;如果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若干年未使用,就会有失去该注册商标的风险。为激活商标资源,引导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商标,我国《商标法》应强化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明确规范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形式及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规定无正当理由的不使用可作为确权及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明确注册商标不使用不得主张请求赔偿的规则。
【关键词】商标实际使用;商标撤销;民事赔偿;立法完善
【全文】
  

  商标是一种财富,一种资源。为避免商标所有人长期占有商标资源,各国商标法均要求商标注册人有使用的义务,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连续实际使用该商标,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人可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商标就不再受法律保护。那么,何谓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何界定?商标使用与侵权赔偿有何关系?对此,我国《商标法》并无明确规定,本文拟论述商标的实际使用对商标所有人的重要影响,并对我国商标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


  

  关于商标使用的含义,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境外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表述主要包括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立法例。比如,美国《兰哈姆法》规定,商标应“在商业中使用”,并将其解释为:在贸易过程中真诚地使用而不仅仅是以保留该商标之权利为目的的使用。同时,《兰哈姆法》分别列举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复制、伪造、抄袭或者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销售要约、分销或者广告宣传的行为。《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商标使用规定为: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并针对侵权标志的使用,列举了四种方式,分别为: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缀附该标志;提供带有该标志的商品,将其投入市场或为此目的持有或使用该标志提供服务;进口或出口带有该标志的商品;在商业文书或广告上使用该标志。[1]《日本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及其方式的列举与《欧共体商标条例》相似,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采用了这种列举式立法例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及其使用方式。台湾地区“商标法”经过修改后,内容比较先进:为适应技术发展需要,增加了“数字影音、电子媒体或其他媒介物”等使用方式;在概念的表述上,融合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立法例,将商标使用定义为“为营销之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或其有关之对象或利用平面图像、数字影音、电子媒体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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