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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弹性、开放的多样化公务员录用形式。


  

  基于政党竞选执政的政治制度需要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实践要求,以政治—行政二分法为理论前提,传统公务员制度主要是对常任的事务类政府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常任与保障曾经被视为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特征。但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这一原则渐被打破,短期性、临时性的合同雇用制公务员开始涌现,单一的终身性雇用模式逐渐消解。90年代之后,各种弹性、灵活的公务员雇用形式纷纷推行,公务员队伍构成趋于多元化。


  

  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提出的“重塑人力资源管理”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形成一种灵活和回应的雇用制度”,在其具体改革措施中,包括允许联邦部门和机构确定紧缺性职位并免除排序而直接录用候选人;削减公务员竞争性任用职位至三类;准许非永久性雇员竞争永久性职位;废除录用中的年限等级要求,创设一种较为宽泛的任职资格框架,以便于在机构内外灵活选用适当人员等等。其中,削减后的通过考试等竞争性任用的三类职位分别是:享有全部福利待遇的永久性职业职位、模糊临时职位(即非永久性但无任期限制且享有全部福利待遇的职位)和NTE临时职位(任期不超过一年但可延续一年、享有部分福利待遇)。除此三类之外,就是雇用关系更加灵活的非竞争性职位。


  

  政府雇员关系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弹性化,即永久性职业雇员(Career Employee)的逐步减少,非永久性的临时雇员和例外雇员(Exempt Employee)的逐步扩大。同时,在录用规则方面的改革还包括任职资格条件的弹性化政策,即允许用人机构在联邦人事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宽口径的基本资格条件标准框架的基础上确定特定职位系列的任职资格要求;允许非永久性职位公务员竞争永久性职位,以示公平;对于人员流失较多、紧缺性的职位或者具备特殊资格条件及业绩突出者,允许用人机构免除考试或排序而直接录用。


  

  在弹性雇用政策框架内,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务员录用形式多样,联邦行政机构有权采用多种短期公务员录用形式。这主要包括:(1)1至4年的定期雇用。主要针对特定项目工作需要或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需要经过竞争程序。(2)临时雇用。针对临时工作需要且期限不超过一年。(3)临时雇用专家或顾问,期限不超过一年。(4)商业性临时雇用。通过联邦政府采购系统临时雇用专门提供商业性服务的企业员工,一般为期4个月,可延长4个月。(5)交流性雇用。依据政府间人员流动项目法案,州及地方政府、大学、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人员可以交流性担任联邦政府的工作,初次不超过2年,可续任2年,连续不超过4年。联邦政府公务员亦可到上述组织交流任职。交流任职期间的人员待遇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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