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智能性。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攻击性,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或利用其职务便利,深思熟虑、精心策划,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因而经济犯罪在西方被称为“白领犯罪”。
(六)隐蔽性。经济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赤裸裸地违反社会公德和人们所熟知的行为规则,其行为人往往又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
三、经济犯罪特征新说
在此,笔者拟对对经济犯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即从刑法学的规范意义上进行考察。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也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具有以下特征:
1、该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该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首先,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本罪是法定犯,以违反一定的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否则,如果行为不违反一定的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就不发生此类违法问题,更谈不上犯罪。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学者从经济法规的视角出发,给经济犯罪下定义的。进一步说,“经济犯罪先有行政违法性,后有刑事违法性。从违法的层次上看,经济犯罪的行政违法性是第一位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位的。行为人不触犯某类管理经济的行政法律法规,就不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其次,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这也是本类犯罪行为的显著特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都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所以这类犯罪行为首先表现为一种经济活动。第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件,是划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但还没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就不构成犯罪。
3、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经济犯罪都表现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只有个别犯罪出于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