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评估方法多元化是保证我国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有效性的一个关键点。这是因为,一方面,政策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社会工程,不仅涉及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阶段,而且覆盖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与此对应,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总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另一方面,各种不同的单独评估方法不仅有其直接的作用对象,而且优势与局限并存,强调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就可以做到“优势互补”。因此,在选择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方法时,应做到方法多元化。第一,在立法层面上,应以价值评估法为主。价值评估主要适用于政策实施中的价值取向评估,它主要以刑事立法为评估素材,评估国家的刑事立法是否贯彻落实刑事政策。而价值取向可以分为抽象意义的价值基础和具体意义的价值目标,不把握影响和制约刑事立法的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基础,就不能全面、深刻揭示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本质和规律。第二,在司法层面上,应以定性评估法为主。公正和效率始终是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因此,如何评估国家的司法活动贯彻落实了刑事政策,就应该以定性评估法为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出司法层面意义上政策实施的客观的绩效评估结论。第三,在社会层面上,应以定量评估法为主。公众作为刑事政策的最大实施主体,其在政策实施中必然追求“公众价值”的最大化。一般来说,无论政策的类型是什么,民众基本上会利用量化的标准来评价政策实施绩效。
(二)刑事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基本步骤。从应然意义上说,评估过程的程序化是保证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从实然意义上说,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活动是一个过程,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活动,它应遵循以下基本步骤:(1)绩效目标的确定。绩效评估是信息过程,一个设计良好的绩效评估系统必须清楚地表明目的与目标,定义政策实施的产出与结果,并详细说明这些产出和结果的“质量”水准。[8]在我国刑事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目标的确立上,我们应以“人权保障”为主要目标,以“秩序维持”为次要目标。(2)信息资料的收集。绩效评估过程是一个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输出、反馈的过程。“信息资料的收集”在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中居于重要位置,资料收集的来源与收集的程度与最终的评估结论密切相关。因此,它始终应以“全面”、“客观”为检验标准。(3)评估项目的划分。这是政策实施绩效评估中的重要内容。在评估项目的划分上,政策实施绩效应当包括投入、产出、效率和有效性等因素,其中,有效性应当是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重心,这是由政策本身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属性决定的。(4)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是测量政策实施绩效的工具,它反映了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内容。它的正确选择是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基本前提和有效评估的特征。这种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具有整体性、可测性、客观性和一致性。(5)评估结论的得出。这是以绩效目标为检验依据,在充分收集政策实施过程与结果的各种信息资料的基础上,依照事先划定好的评估项目和建立起来的评估指标体系,根据科学的方法所得出的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结论。(6)评估结论的检验。这是在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结论得出之后,仔细推敲有没有反例来推翻该评估结论。如果没有反例,即将该评估结论用于评估政策实施绩效和政策实施机制建设的依据;如果有反例,则应对评估结论进行适当修改,甚至完全推翻该评估结论以便能“重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