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个“交错”的困惑并不能否定刑事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重大意义。在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实践中重建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是深入推进法治型刑事政策建设的战略导向之一,也是建设一种法治型和绩效型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实施机制本身即包含了评估的因素,因为建立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的前提是要对政策实施主体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刑事政策进行客观的评价。而这种评价除了依据政策实施主体的自我评价外,更依仗于一个科学的、客观的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机制的建立,即刑事政策的实施更应该依靠社会的评价与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对政策实施主体偏离政策规范实行惩罚与制裁。这是增强政策的解释力、保障政策能落实到位以及避免政策扭曲变形的有力举措。
从这个角度来看,刑事政策已经不再是一个固定的东西,而是有一个评估和再评估的过程。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不仅要指向承认刑事政策的法律性质和保障刑法权威的制度安排,以满足刑事法治的一般要求,还要指向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和政策实施的纠错问题,以满足法治模式选择的特定要求。因此,与其一味地呼吁政策“法治化”,不如回过头来正确评估我国刑事政策的实施绩效,即通过寻找、识别和整理、计算确定刑事政策在立法、司法和社会生活领域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机制,找出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在以后的政策实施中加以纠正,从而将政策实施中一切科学的、可行的、合理的做法引入规范化、法律化的刑事政策实施机制之中。这对我们无论从理论意义进行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研究,还是从实践意义上贯彻落实我国现阶段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刑事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理论模型建构之维
(一)刑事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实施依据。实施绩效评估的发展是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建设合理刑事政策的要求、政策实施的成本日渐上升、政策实施中扭曲现象严重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了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的必然性。第一,政策实施的成本日渐上升。所谓“政策实施成本”是指政策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为贯彻落实刑事政策实现政策目标在政策制定、再界定、组织、监督和协调活动中所支付各种费用的总和。一方面,一些政策实施主体肆意曲解和模糊政策资源性质和界限,打政策的擦边球,使得政策实施的灰色成本增高;另一方面,政策从制定到实施,往往要经过长时期的教育,不必要的教育形式自然增加了政策实施的原有成本,使得政策实施的额外成本增高。第二,政策实施中扭曲现象严重。刑事政策一般只对犯罪处理的指导思想做出原则性规定,而没有规定定罪与量刑的具体标准,这便使得制度与政策安排在“应该如何”和“不应该如何”之间出现了若干“真空”地带,拥有一定自主权的利益主体有可能寻找各种机会以摆脱立法机关的立法控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便是一种真实体现。在实施政策时,司法机关会尽量向本部门利益倾斜,以机会主义的态度来实施政策,打政策的“擦边球”。[2]这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比较严重的普遍现象。第三,建设合理刑事政策的要求。政策实施也是人类理性事业的一部分,有其自身合理性的要求。既有目标要求,也就有评价目标是否实现的标准体系。罗兰·彭诺克认为,政策评价的注意力应该“集中在那一些能够满足需要的目标上—不只是国家自身的需求,能使国家得以维持的需求,而是人类自身的需求。满足人类的需求,政策才对人类具有价值,政策才能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3]而要证明政策是否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就必须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有效的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