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设定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当通过法律对具体的项目作出规定,如受害人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如何计算、违法行为主体依据何种原则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等技术性问题都需要明确,以保证民事法律责任得以有效执行。其次,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诉讼制度,使权益遭到损害的所有投资者都能够得到赔偿,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又增加了违法成本。可以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证券市场侵权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受侵害者众多,中小投资者在精力、时间、经济上都没有能力单个提起诉讼,集体诉讼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节约各种成本。
2、对大股东的表决权作出限制,这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我国是十分必要的,主要方法有累积投票制、特定股票(如公司自持股)表决权的排除等;其次,应适用表决回避制,也就是使与表决事项有利益关系的股东所持股份失去对此事项的表决权;最后,在《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得到的赔偿方式和数额。
3、实行“辨方举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一般在控方,控告某人有罪要有真凭实据。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欺诈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证券欺诈者在市场中通常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而作为控方的中小股东很难去调查取证,难以提起诉讼,即使是证监会也只能有选择地对典型事件进行调查,这也是我国目前市场操纵行为盛行的原因。如果尝试在证券案件中将举证责任进行适当地分配,由被监管者也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那么不仅能大大降低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而且能够极大的提高监管效率。
【作者简介】
吕焘,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熊彬、邓兵:《论关联交易条件下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策略的构建》,载《北方经贸》,2004年2月。
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李梅:《中国股市“隧道行为”分析》,载《经济学家》,2004年第6期。
广东证监局课题组:《全流通时代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挑战与对策》,载《上海证券报》,2006年9月26日。
李芬:《从完善股东权利角度谈中小股东保护》,载《现代管理科学》,2003年5月。
中国社科院课题组:《重构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伞》,载《中国证券报》,2006年9月26日。
广东证监局课题组:《后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3632(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年5月28日访问。
参考《2009年度中小股东权益保障评价报告》,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00304/18427502211.shtml,2011年5月25日访问。
刘新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对策谈》,载《政法论丛》,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