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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时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机制探究

  

  进一步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就是要以实现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平性为导向,确立股东实质平等原则。[9]在坚持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对大股东的控制权施加合理的制约和限制。如在关联交易、资金担保等公司重大决策中采用关联股东回避投票,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以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平衡。


  

  (二)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行为,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资产重组、重大投资、业绩的大幅变化、高送转以及控制权发生转移等信息,对其股价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与重大事件相关的信息有可能被内部人利用而发生内幕交易。这种内幕交易不但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冲击,引发和加剧市场波动,降低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投资环境,打击了投资者信心。


  

  虽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也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因处罚规定过轻,不足以起到阻吓作用。例如,《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义务披露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力度与因内幕交易产生的巨大利益相比形同虚设。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披露信息的质量,针对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必须强化对股价异常波动与信息披露联动关系的调查与处罚,强化股票停牌、严格公司和个人问题等市场监察措施,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市场操纵行为,逐步形成对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违规行为的有效约束和威慑。在手段上,应从过去的以形式审核为主的披露方式向合理怀疑和质疑式的审查的监管方式转变,探索建立由会员单位研究机构、证监局、交易所联合对合理怀疑对象进行“会诊”的机制,缩短立案周期,加大惩处力度。


  

  (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应成为现阶段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中之重。


  

  法律救济是公民私有产权获得保障的最后防线。完善的投资者保障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体系,还应包括民法和刑法的相应规定和处罚。笔者认为,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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