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加强中小股东保护对于资本市场迈向成熟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保障体系,是树立投资者信心,进而有效地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通过法律的途径进一步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历史经验表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依赖于两大基石[8]:一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自律;二是国家法律体系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规制。
市场自律是指除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外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和服务投资机构等的规范运作,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通过行业的自律管理,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以后,为了拯救濒于崩溃的美国资本市场,美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以维护证券市场发展、保障投资者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法规,标志着投资者保障进入政府全面干预的新阶段。政府一方面通过制定严格的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使证券市场的公开交易建立在公正、透明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形成了对证券投资者的赔偿机制,并通过对券商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障。
借鉴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一步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进一步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引入“股东实质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的公司制度安排强调的是股东形式平等(即股份平等),在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时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这种方法在股权结构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处于绝对优势,中小股东处于绝对劣势。当不同类别的股东对公司事务持不同意见时,决策的结果总是符合大股东的意愿和利益。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实质平等”与传统的“股份平等”原则的差异在于其出发点完全不同,前者是从主体角度出发,体现的是股东不论大小,都是平等的经济行为主体,在履行了出资等义务后都享有由出资带来的完整的权益;而后者是从资产角度出发,它所引申出来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