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通时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机制探究
吕焘
【摘要】我国的证券市场眼下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证券市场上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挪用甚至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不和谐的音符仍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问题的出现,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掣肘。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全面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在“全流通时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尝试通过分析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和情况,找到相应的法律对策,从而利用法律手段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股权分置;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资本市场;证券
【全文】
古典公司法在严格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权平等”原则下,实现了股东权益的形式平等,而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却并没有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做过多的考虑。实践证明,在古典公司法“股东形式平等”的原则下,往往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和支配地位,破坏了股东的实质公平。
从表面上看,在公司中所有股东的利益都是一致的。因为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不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只能通过公司的业绩增长、价值提高而获得投资收益。但实际情况却并不是这样。由于所持股份的不同,导致不同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存在差异,由股东会选举决定的公司董事会也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失去独立性。
在公司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通常是由大股东(控股股东)做出的,而中小股东更多的是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参与对公司事务的管理的。[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注程度远没有控股股东那么高,只要是投资获得了相应的回报,诸如出席股东大会、制定公司决策战略等事关公司发展的大计的事件对于他们来说并不重要。况且,参与公司事务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这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更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在发达的证券二级市场上,进入与退出都是如此的简单,中小股东完全没有必要在公司的经营状况上过多的费心。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在资本市场上,难以听到中小股东的声音,他们的正当、合理要求经常受到忽视。对于多数的中小投资者来说,一旦他们在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进退行为受到限制,他们就难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上他们没有足够的话语权,于是只能处于任人宰割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