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代中国的法治模式而言,无疑既不同于中国几千年的法律传统,也不同于百年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中曾经借鉴的日本、德国、前苏联、美国等国家的法治模式,而是经历了百年艰辛探索、立足于当代中国人民现实需求、充分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当然,就目前而言,这种法治模式仍然是一种正在成长的法治模式,仍然需要在中国人民的实践进程中逐步加以发展、完善。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们的政治、经济、法律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我们的法治建设一方面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另一方面就给其他国家的法治命题解决提供具有普遍性的制度经验和制度设计还非常不够,也未达到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对比较成熟的法治模式相提并论的地步。也就是说,在世界法治文明的大格局中,我们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而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总体水平、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并不相符。
所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今天,在中国的经济总体水平、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越来越强的今天,我们在未来的法治秩序建构进程中,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这种法治秩序建构背后的文化复兴使命。在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一切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明确自身的文化主体意识,充分探索、积累、总结解决具体法治命题的经验,在满足中国人民对于交往秩序和国家建设的制度需求的同时,为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作出中国式的贡献,塑造出法治的中国模式。
当然,强调这种文化主体意识和文化复兴使命,并非意味着我们对于西方法治经验的简单拒斥,相反,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也只有充分吸取古今中外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才能得以“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个国家法治模式的形成,也不可能完全不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例如,美国的宪政制度,虽然和英国有重大差异,但其地方自治很大程度是原来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创新,而美国对世界宪政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样也有更为古老的历史渊源,也自然吸取了其他国家在宪政制度创建中的有益成分。即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也不乏吸收、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有益经验。
只是我们需要意识到,中国的法治大业,一方面只能由中国人来解决,我们可以吸收古今中外的先进政治文明成果,但我们不可能从中找到解决中国法治命题的标准答案;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千年文明古国和区域性大国的身份,也注定了中国无法像一些小国一样,简单复制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必须意识到自己身上所肩负的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思路和模式探索的文化复兴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