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什么是中国法治的文化贡献?这是中国在法治发展之路上必须回答的一个命题。因为,中国是一个千年的文化古国和区域性的大国,中国无法像一些小国那样简单复制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而必须为世界法治文明宝库提供足够的制度创新和法治发展模式。也即是说,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讲,我们要有能力提供诸如英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样可为其他国家在法治制度建构中吸取有益成分的制度建构模式;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讲,我们要有能力提供中国人对于法治、宪政、正义等命题的独特思考。总之,我们要有能力为世界法治的发展作出中国式贡献。
也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尽管不乏对于西方国家先进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但却首先强调中国特色。这是因为,对于一个具有千年文化传统的大国来说,法治秩序的建构,本身也是其文化衍变、发展的一部分,或者说,必须具有文化的自觉意识。
实际上,百年中国的法治之路,尽管披着移植的外衣,但那只是为了吸取他国文化的优秀成分,而非意味着对探索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文化使命的放弃。即使是清末法制变革中《钦定宪法大纲》对于《日本明治维新宪法》的大幅度移植,和一些殖民地被宗主国强行移植母国法律也有本质的区别,更多的还是一种主动的求变和选择,在当时立宪模式的抉择中也是权衡考量了多种方案后才最终作出决定。国民政府时期的六法全书在制定之前,则经历了长达十余年的对中国民间法律习惯的考察与收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由于西方国家的封锁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经验缺乏,较多地借鉴了前苏联的法律制度,但并非简单的照搬,例如,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方面,就并未采取前苏联的联邦制和民族共和国制度,而是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宪法制度,而这一制度建构实际上是中国古代边疆治理传统和马克思主义民族政治传统的一种有机融合。改革开放后,由于缺乏和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因而不得不大规模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类市场经济、民商事交往中的基本规则是共通的。我们在充分衡量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现实,尤其是本国公民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基础上的有选择的吸收、借鉴。而且,中国也在一些具体法治命题的解决方面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一定的思考,例如中国收回香港、澳门后实行的一国两制的多法域格局,即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