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文化复兴使命
常安
【关键词】法治
【全文】
近代中国所开启的法治之路,其中一个无法忽视的话题即是这条法治之路的征途上随处可见法律吸收、借鉴的踪影。从清末立宪的师法日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刊行背后的德国因素,到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前苏联法律制度的学习,乃至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民商事交往的需求,我们在经济、民商事立法中,主动大规模吸收、借鉴的一系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说,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对于我国立法技术的增强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我们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必须面临的选择。
但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文化的大国,而非一个缺乏文化传统积淀的小国。如果一个小国,可以全盘复制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话,那么一个大国的法治秩序建构,显然就不仅仅是本国内部的事务,而意味着对于整个世界文明发展的责任。所以,中国的法治秩序建构,不但具有满足中国人对于规则、秩序渴求的需要的规则主义意蕴,具有使古老的中国融入列强竞争的民族国家体系的国家建设意蕴,还意味着中国能否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新的思路、新的发展模式的可能性,这也是中国作为一个千年文明古国和区域性大国所必须承担的使命。
例如,在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史中,希腊提供了关于正义理论的思考,以及西方政体理论的思想源头;罗马贡献了极为发达的民商事交往规则,甚至在千年以后仍然成为欧洲法治文明发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营养源泉;英国作为世界宪政的母国,率先确立了议会主权,使王权得以制约,“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法律之下”的训诫更成为“司法职业主义”和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美国在宪政思想方面为世界贡献了如何在一个超大国家实现共和民主制度的可能性,同时其权力制约平衡的具体配置、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模式等,也为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甚至我们曾经认为是阻碍中国法治发展的中国法律传统,实际上在近代以前也是具有自己鲜明的文化品格的,而且还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例如,从周公制礼开始的“礼法”合一传统,秦代所确立的大一统的政治秩序、唐律无论就立法技术还是影响程度都在当时的世界法律文明格局中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