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即使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及时对“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如果未按照这些规定通知其家属,应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因此就显得很重要。刑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行为的规范的法律,以往常被视为“软法”,未被置于应有的尊崇地位。在强调人权保障、程序规范和司法公正的今天,其不可违反的尊严如何得到保障,是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就此而言,对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当通知家属而实践中发生不通知的情形,应设置系统的法律后果。首先是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对职权机关中的相关违法人员设置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责任,才会有助于防止其违法或滥用不通知的权利。至于应当设置怎样的法律责任,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其次,应当设置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对违法程序规范的行为设置相应的程序法律后果,其有效性更值得期待。对于应当通知家属而不通知的,如果因此严重损害了被羁押者的人权,应将其视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设置相应的程序法律后果。
如果说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对被羁押者的通知家属问题的规定上的进步,那么,我们期待这种进步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上,而且可以在实践中得到落实。此外,我们还可以对此作进一步展望: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是否可以通过实践对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既然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被羁押之人的家属的知情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就应当考虑对此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更有利于人权保障。例如,是否可以将通知家属作为一项权利予以规定,因为这会有助于预防有的侦查机关借口“无法通知”而不通知家属。从有助于保障家属的知情权来看,如果只是将通知家属作为办案机关的一项责任是不够的,应当进一步考虑将其作为被羁押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再如,是否可以考虑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因可能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设置一个比普通案件更长但也是确定的通知期限,比如48小时或者72小时,以便彻底解决在这样的案件中的“秘密拘留”问题。显然,这些特殊案件因可能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主要只是担心通知家属可能因此会泄露消息,从而影响侦查破案,但是,这种担心在短时间内或许有道理,时间长了,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一定会走漏。如果有同案犯,肯定会意识到问题,与是否通知家属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因未接到通知反不知其去向,这明显于情于理不合。这种于侦查破案无益,也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情形,应当避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