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笔者问及其他几户受灾村民对此次火灾的感想时,有几位村民在调查时用恶毒的语言咒骂过邱某,其中王姓村民和杜姓村民表示,他们怀疑邱有故意纵火的嫌疑。因为失火前据传邱某因赌博欠了很多债务,当时到他家追债的人很多,邱某躲在家里不敢露面,好像这农历年是没法过了,于是放把火把自家旧房烧掉以挺过年关。不过他们均称拿不出有力证据。王姓村民还说他打工回来的两个儿子在房屋被烧后,曾将邱某狠狠地揍过一顿,但在村委会主任的调解下,赔了500元医药费。其他几位村民则自认倒霉,表示不愿再提及此事。
当问及是否有去法院告邱某向他索赔的意愿时,几位受访者均表示从未考虑此事。李姓村民受访时说,他们镇几十年来好像发生过几起失火延烧事件,但没有听说过有告失火人向其要求赔偿的先例。一位张姓村民还愤愤地补充一句,即使法律有规定,但延烧之后,邱某穷得只剩个光人,又如何能赔得起。
之后,笔者还走访了其他几位村民以及村主任,他们一方面对该起失火事件表示遗憾,另一方面又表示,镇政府给每户失火村民发放了慰问金,村里绝大部分村民都给受灾村民捐过钱物,此外则不愿对此事多加置评。笔者曾问村主任,如果几位受灾村民到法院告邱某,向他要求赔偿,村委会是否会支持。村主任淡淡一笑地说,绝没有可能,村委会也不会支持。
2009年1月当笔者再赴该村做后续调查时,情况已有变化。邱姓村民已经在原宅基地上盖起一幢新房,价值约6万元左右。据村民言邱某虽然平时游手好闲,但借自家失火到处讨钱倒有一套本事,又在镇政府干过几年临时工,认得的人多,厚着脸皮居然讨得一大笔钱。原来盖简易房的三户,有一户在新批的宅基地盖了洋房,另一户则搬致儿子的新居,还有一户仍住简易房中。家境较困难没有建房的那户村民也在原宅基地上建好了简易房。笔者第二次走访当事人时,邱某表现出明显的不悦,似乎有些不搭不理。当笔者问其他几户被灾村民,现在邱某已经盖了新房,似乎经济上也宽裕了,按法律的规定这件事还没超过诉讼时效,你们是否蔡晓荣:法律规范与生活逻辑:失火民事赔偿责任衍进的本土叙事会起诉邱某要求赔偿。几位受访者意见大体一致,表示事情都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绝不可能再去告邱某,再说按本地的习俗,失火后一般是亲戚朋友接济,政府和村委会给予一定的抚恤,从未有过告失火人向其要求赔偿的先例,他们也不可能去做这样的事情。
笔者在调查该起失火事件的过程中,还抽空调查了C县T镇W村于1995年发生的一起失火事件,以及C县G镇F村于1999年发生的失火事件。据笔者调查所知,在这两次失火事件中,因失火而受损害之村民,皆无通过诉讼之公力或民间之私力向失火人索求赔偿者。
六、结语
现实与历史并非绝缘,现实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延续,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为纵向历史脉络中发展着的一种社会现象,因此现实中的法律有时难以和历史上的法律截然折裂。德国学者弗朗茨·维亚克尔曾说:在私法这样大的领域,人们还是可以持续性的,比较不依附于当时此时之社会结构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被安置在特定的传统脉络里。法律史就像用缩放仪一样来放大问题及其解答,并且在时间的深度里对其加以分析。即法律史可以获得在历史素材里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的能力[29]。
纵观失火民事赔偿责任在中国法律史上之衍进路径,我们可推知,在中国近代法律变革以前,固有法一般未规定失火人之民事赔偿责任,至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则将失火人之民事赔偿责任限定于“重大过失”,其立法虽然违依于固有法与继受法之间,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关照了固有法的规定,以及本土的一般惯行。然至《民国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制定时,其侵权行为条文则将失火民事赔偿责任予以扩大,无论过失程度如何,均承担其它一般侵权行为同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固有法关于失火人不承担民事赔偿之规定,遂被彻底搁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仍然沿袭此一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