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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与生活逻辑:失火民事赔偿责任衍进的本土叙事

  

  中华民国时期,尤其是20世纪30、40年代,中国乡土社会正经历着缓慢但却深刻的变化,新国家的权力,连同新式的法律,已经开始伸展到中国社会的基层。但即便如此,并不能企望各个在社会里生活的人都能熟悉这种新式的法律。加之对司法程序的隔膜以及藉仗新法律参与诉讼或可招致道德上的不良评价[26],使得这种法律改变对其时普通民众法律生活和法律思维的引导作用,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对这种法律嬗替产生的实际回应,还应该在占有更多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论断。亦如其时学者所言:“吾人欲述不守法律之事实,系当事人虽明知有新法存在,而且新法律实较良好,然因所争之得失太微,受屈者认为与旧习惯相衡,值不得依而抗旧俗,宁甘放弃由新法即生之权利,不欲引用新法。……上述情形,都市中或不多见,而内地则甚普遍。”[27]此种情形之根源,乃在于当时中国社会结构中,传统性元素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在一个传统型的社会,“行为受习俗而非法律所支配。”[28]因为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在一般人心目中,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持和谐,比遵守客观的法律规则更为重要。


  

  五、当今中国乡土社会一起失火事件的田野调查手记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失火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主要见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其第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第2款也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从此两款内容来看,同样未对失火的民事赔偿作出特别限定。


  

  那么在当下中国的农村或基层社会,普通百姓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失火民事责任之认识,是否考量以上法条之规定呢?易言之,在今天的乡土社会或准乡土礼会,普通百姓如在失火事件中遭受损害,是否会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提起索赔,则是一个考察法律实际运作效果的法社会学问题。


  

  对于此问题,笔者曾于2008年1月、2009年2月先后两次对江西省东北部的C县F镇X村的一起失火事件进行调研。X村是一个不大的自然村,其基本情况如下:距县城30余公里,离镇上5公里,人口约600人,人均耕地为2.2亩,该村虽已有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但属于典型的农业村。


  

  X村的该起失火事件发生于2007年2月日,即农历腊月二十五日,按本地风俗为小年。该天中午一邱姓村民家由于灶门没有封好,家中无人,灶中柴火燃尽后引燃灶边柴堆,后火势变大,瞬间即将整栋木房点燃。是日天公不作美,疾风劲吹,风助火势,短时间内竟引燃多家房屋。当时虽然有诸多村民奋力救火,也有村民呼叫火警,但当消防车赶到并将火扑灭时(据悉当时消防车走岔路口,延误10余分钟),共焚房七间半,虽然无人员伤亡,但总共造成物质损失约20余万元。


  

  2008年1月,笔者前去调研时,火灾已历时将近一年。被灾村民中,焚房半间者已将房屋修好,有三户村民在原宅基地盖好简易平房,有二栋房因较破旧,主人的儿子已在新批的宅基地上盖好洋房,故未在原址上再建房。还有一家因为家境较困难,暂未建房,而是租借本村村民闲置旧屋居住。失火之邱姓人家,也暂时寄住其亲戚家,据说正在筹备款项,准备再过半年左右建房。


  

  笔者曾走访了该起失火事件的主要当事人,以及部分村民。向失火人邱某所问问题主要有:对失火事件有何感想?是否打算赔偿被其连累之其他村民?当受灾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索赔时如何应对?邱某受访时露出一副极无奈的情状,表示天灾人祸,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他为此事已向几户邻居道过歉;至于赔偿,好像还未听说失火延烧要进行赔偿的,退一步讲,自己家也被火烧得一干二净,家中又无存款,即使想赔偿,也无此财力。至于如果受灾村民提起诉讼向他索赔如何办,他表示不知道是不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即使有,他也坚信这些多年相处的邻居一定不会去法院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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