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四根支柱
赵天宝
【关键词】法律信仰;四根支柱
【全文】
法律信仰是现代社会秩序的至上追求。截至目前,对此主要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法律信仰论和法律不能被信仰论,且前者暂居优势。不可否认,二者各有其理,但似乎又共同忽略了一个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法律信仰的前提是什么?窃以为,阐明法律信仰的前提至关重要,这才是法律信仰的根本问题。着眼当下我国实际,法律信仰的形成应率先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第一,立良法。制定法律是培育法律信仰的第一步,没有法律存在的原始社会自然谈不上法律信仰。当然有了法律,人们也不一定有法律信仰,这已被古今中外的屡次实践所证明。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法律产生的源头——立法上去探寻形成法律信仰的路径,故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肇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那么何为“良法”?从先哲亚里士多德到杰弗逊,从拿破仑到萨维尼都进行了深入思考和艰难开拓,虽然饱经挫折但也硕果累累。尽管观点众说纷纭,但他们有一点共识的确令世人警醒:良法必须紧扣本国实际,否则立法就是无本之木。毋庸置疑,当下国人法律信仰的缺失与我国立法的错位不无关系。众所周知,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确立,但大都移植西方,与国人的文化及习惯有相当距离。所以让人们一夜之间放弃内心所信仰的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而去信仰陌生的法律,恐怕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为此,我国立法必须立基于本土习惯上的博采众长,方能使法律信仰立地生根!
其二,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培育国人法律信仰的关键。有了良法,司法不公,法律信仰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良法,即使司法公正,法律信仰亦是墙上芦苇。一次公正的判决并非仅仅是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会通过横向传播的形式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同事甚至其周围更多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可信可敬。普通民众是最讲究实际的,当他们认识到通过法律能够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在其内心必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与尊敬;同时当他们看到通过法律使侵害方得到应有的制裁时,也必然会给予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一种无形的威慑,使之不敢违法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也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尊严。长此以往,千万次公正判决的百川归海才能逐步使法律信仰进驻民众心间。反之,个别审判不公及冤假错案残酷吞噬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撞击着人们心中本来就很脆弱的法律信仰神经,不能不令人扼腕长叹!尤其值得司法机关警醒的是,处于当今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之快令人始料未及;监督司法公正的大众舆论是检验民众法律信仰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正则促进,负则阻碍。既然如此,如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除继续坚决贯彻宪法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任何个人不得干涉法院审判”这个原则规定外,法院和法官一是要把严于律己、拒腐防变、心中有天平作为恪守不移的神圣职责,二是要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媒体和人民大众的监督。“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这句箴言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者的座右铭,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写照。只有如此,法律信仰之水才会缓缓流入民众的心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