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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也需要科学的“路线图”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采取规划的方式推进改革是行之有效的


  

  通过分解法治实现过程中的步骤和措施,制定战略规划是完全可行的。法治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完全依照边实践、边摸索的逻辑,而需要事先作出战略性规划。这是因为,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成果,在数百年的法律发展史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性的规律和路径;不同法律传统的法治仍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原则。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的基本内涵,我们当然不宜简单地全盘照搬,但也不宜简单地全盘否定。其中的许多内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具有相当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我国的法治建设,既要从这些既有经验出发,又要结合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宝贵实践。我们可以将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分解为多个不同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设定其不同的具体任务,以及所要完成的阶段性指标;根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个执法主体、普法教育等,分别按照阶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由此建立一整套评价指标、体系。可见,制定这一战略规划是完全可行的。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采取规划的方式推进改革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来看,我们历来都有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从而稳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行政执法来看,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一纲要就其性质而言,就是依法行政的规划,各级行政机关正是按照纲要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从而稳步地推进了政府法治建设。从司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一直采取规划的方式,曾经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等,系统部署2004年至2008年法院改革各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为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们缺乏全面推进法治的规划。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下确立各阶段发展目标


  

  制定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首先就要明确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此目标之下,可以将法治建设的内容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并分别拟定规划,确立各阶段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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