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标权概念的重新界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商标权的性质和商标权的客体有了清晰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商标权作如下界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直接支配特定商标,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知识产权。这一定义说明:
1.商标权是一种有限的支配权,商标所有人不能对有形无体的商标实施占有,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对商标加以支配。
2.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商标权具体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投资权、商标融资权、商标转让权、商标注册续展权等方面的内容。商标法保护的是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不是商标符号本身。
3.商标权同时是一种扩张的禁止权。商标所有人除了享有商标支配权本身包含的禁止权,还在商标支配权之外的“禁区”享有禁止权,具有“禁”与“行”不一致的特点。他人违反诚信原则,未经许可利用商标所有人的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营利的行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以及通过干扰(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割裂(反向假冒)、淡化(跨类使用商标使用人的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的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的手段进行营利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对于他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加以禁止。
4.商标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一种具有一定公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以商标权,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私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商标权既包括注册商标权,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权。在不同国家,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商标权的客体也存在差异。商标权的客体不是商标符号本身,而是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
6.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商标所有人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才享有商标权,超越这个地域范围就没有商标权可言。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商标权的地域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三、商标权新概念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商标权新概念的价值表现在构建商标法理论和指导商标法立法、司法实践两个方面。
(一)对于构建商标法理论的价值
商标权新概念的构建,对于商标法基础理论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商标法理论在商标权概念问题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各种商标权概念的表述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迄今未有一种学说能够圆满解释商标法实践中的各种法律现象。注册商标支配权说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说均不能合理解释商标权的客体问题,也不能合理解释商标禁用权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注册商标专用权说甚至还不能解释为何商标权的内容还包括商标转让等方面的权能。而本文给商标权所作的界定,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性质和商标权的内容,特别是对商标的本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从而克服了传统商标权概念在上述方面不足。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工具,是解释法律现象的手段,法律概念的科学性在法学理论的构建中显得至关重要。法律概念的不周延,是法律概念不具有科学性的重要表现。用不周延的法律概念进行推理,势必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并进而得出错误的法律结论。商标权概念是商标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处于商标法理论的基石地位,能否对其进行科学界定,事关商标法基础理论的生命。基于这一原因,本文对商标权概念尝试进行重构。重构的商标权概念对于商标法基础理论建设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助于对商标权的客体进行分类研究,分析实践中存在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是否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错误观念;其二,有助于深化对商标权性质的研究,从而合理划定商标权的范围和内容;其三,对商标本质的深入探索,有助于从理论上对商标侵权行为作类型化分析,从而进一步认清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本质之所在;其四,有助于商标法理论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建设,也有助于强化商标法理论对各种商标法现象的解释能力和对商标法实践的指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