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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3.商标专用权不能涵盖商标禁用权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按照一般的法律逻辑,商标专用就意味着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使用,除非得到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正因如此,一些学者认为,商标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就是一种专有使用权,所谓专有使用权就是一种排他权,因此没有必要将商标权抽象为两方面的权能。[12]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意味着他同时享有商标禁用权。但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只要分析一下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禁用权的效力范围就可以得出正确结论。商标专用权涉及的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问题,禁用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的问题。现以注册商标为例展开说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在行使专有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商品;二是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不能使用其他近似的商标。但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则不同,商标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则更能够说明问题,驰名商标虽然可以受到跨类保护,但驰名商标权人却不能跨类使用其注册的商标。易言之,注册商标所有人除了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之外,他人不能从事的下列行为商标所有人本人也无权行使: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对此,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注册商标人虽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标识,但自己却无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近似’标识,否则会违反《商标法》第30条,从而会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被行政机关处罚。他的这项专有权的‘禁’与‘行’是不一致的。”[13]由此可见,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禁用权不仅仅是一个商标权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问题,不能仅仅视为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应当注意到,虽然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禁用权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不能涵盖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商标禁用权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专用权的范围。而商标禁用权是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说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无疑抹煞了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禁用权在效力范围上的区别。根据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一般的法律逻辑,可以合理解释商标所有人在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内,可以禁止他人行使这种权利,但却根本不能解释商标所有人本人不能行使的权利,为何可以禁止他人行使这一法律现象。


  

  4.商标权的客体未必是注册商标


  

  所谓商标权的客体,亦即商标权所指向的对象。上述传统商标权理论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将商标权的客体确定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也就变成了“注册商标权”,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如果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权,那就等于排除了对未注册商标享有属于商标法上的权利的可能性;在只承认商标权使用产生制的国家以及同时承认使用和注册都产生商标权的国家里,那些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商标权的客体显然不是注册商标。[14]可见,商标权的客体除了注册商标外,还包括未注册商标,传统商标权理论关于商标权客体的论述是不全面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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