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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1.商标权不等于商标专用权


  

  无可争议的是,商标权的内容至少包括商标专有使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投资权、商标融资权、商标续展权和商标禁用权。其中商标专有使用权又称为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没有商标专有使用权,商标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6]从商标权的内容范围来看,商标权不仅包括商标专有使用权,还包括其他一些权利。虽然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核心的权利,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商标专有权等同于商标权。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事实上,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不可简单地等同。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即独占性的支配权。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可以独占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将其转让、放弃,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而‘商标专用权’这一表达未能揭示出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精髓,它只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内容,不能涵盖商标权的全部内容。”[7]法律概念是进行法律推理的工具,因此,法律概念的科学性是构建科学的法学理论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概念的科学性首先必然要求其概念内容的周延性,否则就会因以偏概全而在进行法律推理时犯法律逻辑上的错误。商标权概念是商标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商标法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就此而言,对商标权作出科学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根据以上分析,传统上的商标权概念显然存在内容上的不周延性,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因而是不科学的,这对于商标法理论体系的构建显然十分不利。


  

  2.注册商标权不同于未注册商标权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商标权通过商标使用而取得,以商标使用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二是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以商标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三是混合取得,即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并行,商标注册后受法律保护,获得商标权,但在一定期限内,先使用人可以主张权利,申请撤销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一般认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8]如果这种看法是正确的,那么在我国自然就不存在未注册商标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是不完整的,在未注册商标中,使用只是一种自然的事实,而不是权利。[9]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事实上,在我国,除了注册商标可以取得商标权之外,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取得商标权。比较典型的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和非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参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法律保护,这实际上确认了未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此外,我国《商标法》第31条就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至于普通未注册商标,目前我国并未给予商标法上的保护。也就是说,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享有对抗他人的专有使用权。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以注册取得原则为主,以使用取得为辅的立法例。[10]我国的未注册商标实际上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即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普通商标,对不同层次的商标保护的内容和力度存在明显差别。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不是自然的事实。比较而言,我国的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人享有对抗他人的专有使用权,即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而普通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享有这种排他权,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仍然享有一定的专有使用权,具有排他效力。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商标权分为两种,即注册商标权和未注册商标权。仅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就不能得出商标权就是注册商标权的结论。如果继续考察外国的情况,特别是考察采用商标权混合取得制度的国家的情况,[11]也完全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而传统商标权概念认为商标权即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实际上是不承认未注册商标权的存在,这与国际国内的情况均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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